平阴县自然资源局
(一)依法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
机构信息
地区: 平阴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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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电话: 0531-87854198 公开(监督)电话: 0531-87854188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文化街1号
详细介绍

  (一)依法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执行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管理维护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并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研究拟订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城区发展战略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参与编制、审查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七)负责组织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管理。负责全县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设施建设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协调工作。负责规划行业管理和设计资质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工作。组织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保护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历史建筑普查、公布和保护图则编制工作。

    (九)负责组织开展城市设计工作。负责实施城乡规划建设风貌控制。负责建立健全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等。负责组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区域城市设计。负责市区城市雕塑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负责林业、湿地、草原(地)生态修复工作。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二)负责管理地质勘查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以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全县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指导监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四)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检查维护测量标志。

    (十五)负责组织全县造林绿化工作。负责造林、营林、封山育林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负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十六)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防沙治沙工作。拟订全县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沙尘灾害应急处置。

    (十七)负责全县森林资源的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绿线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审核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十八)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承担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遗产和地质公园的规划、建设与管理;负责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等申报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在我县的履约工作。

    (十九)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编制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调查、监测、评估和宣教工作;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工作;承担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林区内野生植物及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指导、监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二十)负责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木种苗、花卉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和林业方面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二十一)负责推进全县林业改革发展相关工作。负责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指导和监督退耕还林工作。

    (二十二)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森林、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二十三)负责管理林业绿化资金并监督使用。监督管理县级林业国有资产;审核重点林业绿化建设项目;提出林业绿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

    (二十四)组织开展林业绿化科研、科技成果推广、教育培训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林产品、苗木花卉产业发展;负责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林业绿化质量技术标准。

     (二十五)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林业行政执法及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指导监督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森林火灾等各类案件,组织协调跨区域重特大案件查处。

      (二十六) 负责自然资源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七)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群众工作。

    (二十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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