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槐荫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531-87589374 |
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槐荫政务中心 |
(一)贯彻执行农业农村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战略、规划和政策。参与拟订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担保、进出口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农村综合改革,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负责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负责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组织拟订全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和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业品牌。依法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政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机械管理责任,推动农业机械化发展。承担农垦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
(六)负责农产品(含畜产品,下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负责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组织实施农业地方标准。
(七)负责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和“四荒”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依法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负责有关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承担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负责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兽药、饲料、种畜禽、渔业苗种、食用菌种、饲草草种、蚕种的监督管理以及肥料、农用膜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医从业人员和兽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农业植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负责全区动物防疫工作。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负责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组织编制区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对批准后的农业投资项目进行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有关工作。负责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有关工作。
(十三)指导推动农业对外合作。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合作政策,指导农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负责全区扶贫开发工作。拟订全区扶贫开发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持标准,组织开展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协调组织区直有关部门扶贫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负责扶贫开发培训和宣传。
(十五)牵头负责现代农业、农业生产经营、农业科研等领域的项目招商工作。
(十六)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群众工作。依法履行本部门业务领域内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
(十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