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兖州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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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 8:30—12:00 工作日下午 14:00—18:00(夏季) 13:30—17:30(冬季) |
电话: | 0537—3412670 工作传真 0537—6597800 |
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东桥南路193号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编制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容环卫设施、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综合维护管理职责;统筹协调全区环卫设施、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照明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制定、方案审查、竣工和验收移交工作;组织实施城区市容环卫、市政、绿化设施的维护性、恢复性等维修和改造出新、整治及应急抢险项目。
(三)承担城市容貌和户外广告管理职责。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规章,拟订城市容貌管理标准并负责组织检查、监督落实;牵头组织实施城市容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对损害城市容貌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占道经营或者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所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利用市政公用设施发布的广告)经营权的有偿出让;根据行政审批部门需要,参与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设置许可;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许可等的现场勘验。
(四)承担环境卫生管理职责。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环卫规划和行业管理标准,组织检查并监督落实;指导全区城市环卫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区级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管理;负责环卫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区级环卫作业市场化运营的招标、监管;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根据行政审批部门需要,参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迁移、拆除或者关闭城市环卫设施许可等的现场勘验。
(五)承担市政建设管理职责。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规章,拟订市政设施建设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区景观灯饰亮化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建设维护养护投资计划;拟订市政管理制度规定、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道路、防汛强排泵站、路灯等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安全和管理工作;承担城区道路、桥梁、绿地、广场的汛期排水职责。根据行政审批部门需要,参与临时占用道路许可、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许可、市政设施建设类许可等的现场勘验。
(六)承担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城区各类绿化用地绿线的划定和控制管理,参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竣工验收;负责全区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负责区级园林绿化作业市场化运营的招标、监管。根据行政审批部门需要,参与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许可等的现场勘验。
(七)负责全区综合行政执法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和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统筹协调、检查评估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重要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综合执法督察工作。
(八)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授权,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职责;区政府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城市规划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城市河道管理、房地产管理、人民防空管理(涉密事项除外)等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职责。
(九)负责按管理权限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监察和按管理权限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对各镇(街道)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负责在城市规划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查处。
(十)负责统筹规划全区统一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运行区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通过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对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实施监督、调度、检查和评估;负责组织城市管理方面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
(十一)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城市管理维护费及有关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意见,监管资金的使用。
(十二)负责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十三)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