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莱州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工作日,全年) |
电话: | 0535-2211185; 传真:0535-2286835 |
地址: | 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建新东街28号 |
(一)依法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林地、草原(地)、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不动产统一登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拟订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海洋空间保护开发等控制线并监督实施,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拟订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市域城乡统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组织指导、审批管理重要景观带、对外交通干线规划控制线以内和海岸带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八)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建筑方案设计评审以及审批管理工作。核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和《验线确认书》。
(九)负责城市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审批、管理工作。负责规划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十)牵头组织开展城市更新工作,负责城市更新设计。
(十一)负责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指导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负责规划设计行业管理,负责规划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城乡规划学术及信息交流工作。
(十二)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负责林业、湿地和草原(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三)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四)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压覆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管理。负责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调控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六)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拟订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地图管理,监督管理地图市场,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管理并核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七)负责组织造林绿化工作。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发展,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沙化土地合理利用。
(十八)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木材检查站规划、报批和管理。
(十九)负责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林地管理、市级以上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监督管理退耕还林工作。监督管理林地征用、占用和草原(地)开发利用。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湿地开发利用。
(二十)负责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拟订自然保护地规划,落实国家标准,提出新建、调整自然保护地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疫源疫病监测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照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二十二)负责推进林业改革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
(二十三)推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拟订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市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的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四)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森林、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查等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二十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责规范自然资源市场秩序,监测和管理自然资源、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等活动,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违法案件。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
(二十六)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八)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要求,组织推进职能转变。进一步精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评估和规划审批便民高效。统一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加快建立统一规范高效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