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芝罘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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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工作日下午14:00-17:30(夏季)、13:30-17:00(冬季) |
电话: | 0535-6225805;传真:0535-6218205 |
地址: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40号 |
区农业农村局贯彻党中央关于“三农”和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和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和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农业农村和水利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和水利工作战略、规划、政策;拟订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以及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负责牵头组织全区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全区农村综合改革,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负责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负责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全区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和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牵头组织推进全区“菜篮子”工程建设。
(四)负责全区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全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推动全区农业机械化发展。负责兽医从业人员和中兽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五)负责农畜产品(不含渔业产品,下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提出农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参与拟订农业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实施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毛皮动物养殖、胴体处置监督管理工作。
(六)组织全区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和有关野生植物保护工作。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指导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七)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全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负责农作物种子、农药、食用菌种、蚕种的监督管理以及肥料、农用膜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以及使用(水产养殖除外)的监督管理。负责兽医器械监督管理。
(八)指导农业、水利行业和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实施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和监督工作。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及区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水事违法案件的调查、移交;调处水事纠纷。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动物防疫工作。监测、发布农业水利灾情,提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负责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负责全区动物和农业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负责全区动物和农业植物防疫检疫以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负责全区畜禽标识以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负责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工作。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有关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重点水利工程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与管理、防汛抗旱队伍建设与管理。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组织编制区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农业投资项目审批、审核、转报有关工作,对项目建设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制度,负责组织实施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防潮堤建设与管理;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组织指导河道、水库的治理、开发和保护;组织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库)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库)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推进河长制湖(库)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承担区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推动全区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负责农业产业和水利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引进农业和水利先进技术,组织实施农业和水利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种质资源的保护开发、繁育推广、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开展全区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指导全区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负责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组织实施全区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相关街居供水工作。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以及审核、转报等有关工作;负责区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区水利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区水资源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十三)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拟订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前的有关工作,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牵头做好荒山、荒丘、荒滩、荒沟治理开发的指导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监督实施农村水利地方行业技术标准;指导开展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区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贯彻落实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规划。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区党委、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农业投资项目统筹整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2.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新旧动能转换,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现代高效农业发展,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高标准谱写乡村振兴齐鲁样板芝罘篇章。
3.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4.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