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薛城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综合执法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至5:30 |
电话: | 0632-4496001 |
地址: |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富贵路21号(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 |
(一)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订全区城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区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监督、纠正、规范执法行为。
2.受理综合行政执法中的投诉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因授权委托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所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3.指导镇街(园区)行政执法中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授权委托镇街行政执法中队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在本辖区内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4.负责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统一调度、组织全区性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
5.行使市政管理方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城乡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环境保护管理(城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市场监督管理(公共场所无照商贩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街头饮食摊档经营行为)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公安交通管理(侵占城市道路)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住房城乡建设(物业管理、燃气供热管理、住房保障、房屋征收)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1.行使旅游服务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2.行使教育和体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3.行使粮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4.行使科技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5.行使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6.行使商务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7.行使民族宗教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8.行使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9.行使上述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
20.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城市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区城市管理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城市管理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2.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城市管理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行业管理规划、产业政策、工作(作业)标准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车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3.负责制订市政建设维护投资计划和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市政设施、沿街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市政设施管养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城区公共停车管理,并会同公安交通、城乡规划等部门共同实施城区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等停车设施的规划和设置,对提供有偿服务的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负责运营监管等工作。负责全区城市道路、景观的亮化管理工作;参与制订城市亮化专项规划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年度城市亮化维护运行计划;负责城市亮化的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和监督考核工作;负责城区亮化设施维护管理;组织、协调重要活动和重大节日亮化工作。
4.负责全区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城市园林绿化、公园和游园、城市广场、城市雕塑等各类公共绿地的管理工作和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园林行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落实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负责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园林绿化新成果、新技术推广应用;负责对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中附属绿地项目有关园林绿化的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开展城市绿化社会活动;负责对城区内各镇街、小区、单位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会同区规划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园林绿化专业规划等并组织实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市园林绿化节水工作。
5.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卫作业计价定额及环卫工作法规政策;负责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实施;负责城市主次道路、辖区内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工作;负责建成区内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辖区内政府投资的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垃圾处理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责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经营性卫生有偿服务费、环卫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