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
机构信息
地区: 泰山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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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山东省泰安市望岳东路3号市政大楼B3025
详细介绍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来我市工作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发展规划和计划。贯彻落实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报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负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负责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的统筹协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五)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和实施工作。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六)拟订人才开发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参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政策。健全落实博士后制度。协调推进人才服务体系建设。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推进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拟订技工院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组织和指导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拟订并实施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牵头组织市级表彰(表扬)奖励事项。依法办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

(八) 负责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拟订企业人员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政策。

(九)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 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贴心代办、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模式,发挥“互联网+”支撑作用,推进网上办事和业务协同,提升服务质量。加强监督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模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信用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信息共享,不断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水平,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工作。市退役军人局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和烈属定期抚恤金等相关抚恤政策的落实。

2.与市科技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的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局(市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我市工作政策,其中A类人员的政策由市科技局(市外专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B类和C类人员的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局(市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继续使用现有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继续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联合印制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对外国人继续采用统一的分类标准,行政相对人继续在“外国人来华管理服务系统”中统一办理工作许可。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市科技局(市外专局)负责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审批后的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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