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沂源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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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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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中庄镇南崔路51号 |
1.贯彻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政策规定,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
2.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区域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计划,突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便民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大力发展区域经济,做好双招双引工作,努力提高本区域经济实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3.承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及增值保值责任;保护公民私人所有合法财产,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监督企业和各种经济联合体、个体户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经济合同。
4.负责本区域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督促各工作机构落实职责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助上级业务抓好主管部门本区域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5.开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宣传教育,保障公民的权利;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村(居)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外来流动人口,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调解民间纠纷,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6.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振兴、扶贫、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健康、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等行政工作;负责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民主、财产等合法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义务教育和其他各类教育;推进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事业和养老保险工作;做好劳动管理、科普、老龄及宗教、台侨等工作。
7.加强镇级财政的监督和管理,按计划组织、管理镇财政收入和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政策,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完成;做好统计工作。
8.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促进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自治。
9.制定和组织实施镇、村(居)建设规划;加强公用、市政设施、水利建设和管理以及房屋土地管理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工作。
10.做好全镇农田水利、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工作。
11.做好对派驻机构的考核工作,监督其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12.承办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