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桓台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综合执法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上午8:00-11:30 下午1:30-5:00 |
电话: | 0533-8213110 |
地址: | 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城区卫生街126号 |
1.贯彻执行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推进全县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领域深化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
2.编制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县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排水、户外广告、景观亮化等专项规划、管理规范、相关标准,负责行业管理。制定全县城市管理领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管理规范、相关标准,负责行业管理。
3.负责对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业务培训、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组织、调度、指挥全县重大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活动。组织查处全县城市管理领域重大复杂的、上级交办的违法违规案件。
4.承担县城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拟订城市精细化管理考评办法、考评细则、奖惩制度并组织实施,根据考评结果提出奖惩建议。协调解决城市精细化管理重点、难点问题。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5.负责全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门店牌匾、公共设施、建(构)筑物、景观亮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公共场所的临时棚亭、流动摊点、店外经营等影响城市容貌活动的精细化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城市容貌和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活动。负责户外广告综合整治及空间资源运营工作。负责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负责城市道路保洁和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处置工作,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组织、协调城区扫雪除冰工作。负责环卫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
6.负责全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地精细化养护管理及改造提升工作。牵头负责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指导、监督园林行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及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
7. 负责全县智慧城管建设工作。编制全县智慧化城市管理发展规划。负责全县智慧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负责管理并推动县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智慧化升级扩容工作。制定智慧化城市管理工作制度、管理标准和考评办法。负责城市管理数据库的建设、维护、更新工作。
8. 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和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措施,指导、监督全县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全县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
9. 编制全县城市管理领域科技发展计划,组织、指导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引进、交流工作。
10. 编制县级城市管理工作资金计划,并依法管理和使用。
11.负责行使以下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职责。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3)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4)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县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在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的,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5)环境保护管理涉及噪声污染、大气污染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6)水务管理涉及向县城和镇规划区内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工商管理涉及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公安交通管理涉及在县城和镇规划区内侵占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市政公用涉及燃气、热力方面擅自占压、危害燃气或者热力管道及配套设施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装饰装修管理(涉及施工安全的事项除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11)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及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2)农业管理(含农机、畜牧兽医)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13)旅游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14)人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15)商务行政管理方面(含煤炭清洁利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16)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12.负责全县城市管理队伍规范化建设。制定规范化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组织对城市管理队伍的监督检查。
13.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4.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15.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