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竹山分局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拟订环境保护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参与制定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
机构信息
地区: 竹山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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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 0719-4225272
地址: 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城关镇体育路20号
详细介绍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拟订环境保护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参与制定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辖区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后督查,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拟定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及技术规范;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县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发放及全县排污权交易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排污申报、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五)负责提出我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县政府委托协助对县内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并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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