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设立依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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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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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减免税会计核算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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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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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201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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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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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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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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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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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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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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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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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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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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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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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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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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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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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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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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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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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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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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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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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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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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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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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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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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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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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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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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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所得税问题 1.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当向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内地基金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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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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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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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等报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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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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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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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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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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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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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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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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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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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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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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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有关非居民税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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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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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函〔2015〕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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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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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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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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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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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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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等相关规定,外国企业(不含实际管理机构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下同)与中国境内企业签订协议或合同,在中国境内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凡未按照中国法律设立独立企业的,由合作各方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属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其分取的合作生产经营所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按前述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该外国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不属于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不予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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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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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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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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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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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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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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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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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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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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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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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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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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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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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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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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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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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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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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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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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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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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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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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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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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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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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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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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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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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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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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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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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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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非居民企业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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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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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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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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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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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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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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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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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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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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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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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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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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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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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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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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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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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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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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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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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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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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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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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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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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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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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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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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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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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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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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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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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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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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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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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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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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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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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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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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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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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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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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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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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第十三条 非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二)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 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四)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见附件5),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非居民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报告表及有关证明资料,或因项目执行发生变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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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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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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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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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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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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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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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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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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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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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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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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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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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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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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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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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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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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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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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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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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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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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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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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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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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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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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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06日国务院令第512号发布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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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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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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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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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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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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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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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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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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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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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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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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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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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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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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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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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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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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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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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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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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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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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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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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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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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858《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F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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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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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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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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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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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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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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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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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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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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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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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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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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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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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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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547《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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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38号)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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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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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864《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F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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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规定适用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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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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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863《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F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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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含主要机构、场所和其他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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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3.A06547《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doc
5.A06864《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F400)》.docx
7.A06863《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F300)》 (1).docx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省办税地图。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图及流程说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在经营季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10.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1.符合特定条件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自2019年度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自办理2019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及其附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启用前,按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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