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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858《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F100)》
F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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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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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境内名称: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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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成立地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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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成立地法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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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成立地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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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方式 |
□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
□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 其他方法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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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单独纳税机构、场所 |
□汇总纳税主要机构、场所 |
□汇总纳税其他机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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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方式 |
□据实计算 |
□核定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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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税款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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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项 目 |
据实计算 本年累计金额 |
核定征收 本年累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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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利润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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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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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减:不征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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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减:免税、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及所得减免优惠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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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中:项目① (减免性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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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项目② (减免性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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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项目③ (减免性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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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减: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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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中:项目 (减免性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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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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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实际利润额/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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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税率(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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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应纳所得税额(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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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减:减免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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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中:项目① (减免性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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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项目② (减免性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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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项目③ (减免性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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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减:享受协定待遇减免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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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减:本年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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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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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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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纳税税款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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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主要机构、场所填报 |
主要机构、场所应补(退)所得税额(23+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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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其中:主要机构、场所直接分摊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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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主要机构、场所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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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主要机构、场所从事主体生产经营业务分摊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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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其他机构、场所填报 |
分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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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应补(退)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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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此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对填报内容(及附带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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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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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
【表单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及附表由办理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在经营季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本表和相关资料。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填报税款所属季度的起止日期。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纳税人境内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基本信息
1.“境外成立地代码”:填报纳税人成立地国家(或地区)三字母代码(ISO 3166-1标准)。
2.“在境外成立地法定名称”:填报纳税人在其成立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定名称。
3. “境外成立地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纳税人在其成立地国家(或地区)的纳税人识别号。
4. “预缴方式”: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勾选。“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是行政许可事项,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勾选。
5.“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情况勾选,填报人为单独申报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的,勾选“单独纳税机构、场所”;填报人为汇总纳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中的主要机构、场所的,勾选“汇总纳税主要机构、场所”;填报人为汇总纳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中除主要机构、场所以外的其他机构、场所的,勾选“汇总纳税其他机构、场所”。
6.“计税方式”:纳税人根据情况勾选,据实申报纳税的填报人,勾选“据实计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纳税的填报人,勾选“核定征收”。已经勾选“核定征收”的填报人,需要填报本表附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 (表F400)。
(二)各列次的填报
1.“据实计算本年累计金额”列由采取据实计算方式的纳税人填报。
2.“核定征收本年累计金额”列由采取核定方式的纳税人填报。本列部分项目数额来自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表F400)相应行次数额,不适用表内关系。
(三)各行次的填报
1.第1行至第21行反映预缴税款计算情况。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行至第21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行至第21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填报相应行次。汇总纳税其他机构、场所可不填报第1行至第20行,直接填报第 21行。
2.第22行至第27行反映汇总纳税税款分配情况。分别汇总纳税主要机构、场所和其他机构、场所填报。其中:汇总纳税主要机构、场所在填报第1行至第21行基础上,填报第22行至第25行。汇总纳税其他机构、场所在填报第21行基础上,填报第26和27行。
(四)行次说明
1.第1行“利润总额”:填报申报所属期末本年财务会计报表中累计利润总额。
2.第2行“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本行填报数额不得小于同年上期预缴申报表数额。
3.第3行“减: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并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数额。
4.第4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及所得减免优惠金额”:填报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申报所属期末本年累计数额。
5.第5-7行“项目①-项目③”:填报第4行下属各明细项目金额。并在各明细项目列下划线上填报该项目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或更新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填列。免税、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及所得减免等项目多于三项的,附页填报。
6.第8行“减: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按照税法、相关税收规定,固定资产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后,大于同期会计折旧产生纳税调减的累计数额。
7.第9行“项目”:填报第8行下属明细项目金额。并在明细项目列下划线上填报该项目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或更新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填列。减免项目多于一项的,附页填报。
8.第10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申报所属期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本年累计数额。当1+2-3-4-8行≤0时,本行=0。
9.第11行“实际利润额/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按照预缴方式不同,分情况填报: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1行=第1+2-3-4-8-10行;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填报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本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征收纳税人填报《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表F400)中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数额。
10.第12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
11.第13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3行=第11×12行,且第13行≥0。核定应纳税额的核定征收纳税人填报《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表F400)第21行“应纳税额”的数额。
12.第14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的申报所属期末本年累计数额。
13.第15-17行“项目①-项目③”:填报第14行下属各明细项目金额。并在各明细项目列下划线上填报该项目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或更新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填列。减免所得税项目多于三项的,附页填报。
14.第18行“减:享受协定待遇减免税额”:填报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减免税总额。税收协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含有税收待遇条款的其他协定(如海运协定、航空协定等)。因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而获取减免税优惠的,应同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相关信息报告表。
15.第19行“减:本年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申报所属期末本年累计按季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不包含第20行的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16.第20行“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申报所属期末本年按相关规定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7.第21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按照不同预缴方式,分情况填报: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单独纳税机构、场所和汇总纳税主要机构、场所,按照第13-14-18-19-20行公式计算结果填报,当第13-14-18-19-20行≤0时,填0;汇总纳税其他机构、场所填报其主要机构、场所相同申报所属期间第21行数额。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18.第22行“主要机构、场所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22行=第23+24+25行。
19.第23行“其中:主要机构、场所直接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本表附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表F300)中“主要机构、场所直接分摊所得税额”栏数额。
20.第24行“主要机构、场所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 填报本表附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表F300)中“主要机构、场所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栏数额。
21.第25行“主要机构、场所从事主体生产经营业务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本表附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表F300)中“分配所得税额”列对应主要机构、场所的数额。
22.第26行“分配比例”:填报本表附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表F300)中“分配比例”列对应本机构、场所的比例。
23.第27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本表附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表F300)中“分配所得税额”列对应本机构、场所的数额。
24. 纳税人聘请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各行间关系
1.第11行=第1+2-3-4-8-10行。
2.第13行=第11×12行。
3.第22行=第23+24+25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1行=表F300“可分摊所得税额”。
2.第23行=表F300“主要机构、场所直接分摊所得税额”。
3.第24行=表F300“主要机构、场所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
4.第25行=表F300“主体生产经营业务分摊所得税情况”栏对应主要机构、场所行次的“分配所得税额”列。
5.第26行=表F300“主体生产经营业务分摊所得税情况”栏对应本机构、场所行次的“分配比例”列。
6.第27行=表F300“主体生产经营业务分摊所得税情况”栏对应本机构、场所行次的“分配所得税额”列。
7.各行“核定征收本年累计金额”列等于表F400对应核定项目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