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鄂城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牌子。 区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
机构信息
地区: 鄂城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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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 027-60205608
地址: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文星路53号
详细介绍

区财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牌子。

区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区财政政策、改革方案,指导全区财政工作;拟定和执行全区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提出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实施区级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制度及办法并指导、监督执行。

(三)承担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区本级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区财政收支预算、财政总决算;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本级、全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区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区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拟定全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全区政府采购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调整政策,反馈政策执行情况,提出调整建议。

(七)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拟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加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依据区政府授权,依法依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研究制订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国有(集体)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机制。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八)负责办理和监督区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区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九)参与全区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和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十)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形债务风险。指导街办、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全区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省会计行政法规规章,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人事教育股、政策研究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安全、党建、文明创建、目标考核、综治、保密、信访、机要、档案、机关资产及应急管理、财务、政务公开、新闻宣传、财政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研究全区经济社会、财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深化财税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及财税政策的建议。承担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相关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大课题调研工作。

(二)预算股(政府债务管理股、预算绩效管理股)。负责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区级预算草案和办理区级预算调整事宜。承担区级预算的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的审核汇总工作。承担区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区级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全区财政预算,负责与财政审计有关的工作,负责区级财政资金调度,审核并汇总全区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指导乡镇预算管理工作;负责研究提出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制定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对全区政府性债务实行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预警管理、风险防控等。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以及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负责区本级财政承受能力评价工作。指导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政策、制度、办法、标准和规程。负责建立并管理绩效评价社会中介库、专家库。负责指导区乡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区级重大支出政策绩效、预算部门重大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提出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拟订绩效评价社会中介机构考核方案。

(三)国库股(金融股)。组织全区财政收入预算执行,落实国家税收政策法规,承担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条款的审核工作,负责开展税源调查和统计分析工作。拟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承担全区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全区财政决算及区级总会计核算。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区级财政性资金的测算、拨付以及区对乡镇财政性资金调度。管理全区财政专户和区级预算单位账户。办理区级收入退库事宜;承担财政政策与金融监管、金融体制改革协调配合相关工作。负责全区地方金融类机构、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拟定促进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财政政策。组织实施区级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相关政策。承担信用体系建设、小额信贷管理职责。负责全区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广工作和政策管理。

(四)行政政法股(教科文股)。承担行政、政法、外事、市场监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承担会议定点饭店管理工作。制定有关资金的管理制度办法并承担相应的财政监管工作;承担宣传、文化、旅游、教育、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承担区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制定有关资金的管理制度办法并承担相应的财政监管工作。

(五)社会保障股。承担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审核并汇总区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制定有关资金(基金)的管理制度办法并承担相应的财政监管工作。

(六)农业股(农村股)。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研究制定相关财政支农、专项扶贫政策。牵头负责财政扶贫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制定有关资金的管理制度办法并承担相应的财政监管工作;承担全区农村综合配套改革相关工作,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拟订乡镇财政管理政策,指导乡镇财政管理和农村财务有关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减轻农民负担及惠农政策落实监管等工作。负责涉农票据管理及资金征缴工作。

(七)资产管理股(会计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拟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度、办法和资产配置标准。指导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管理工作。负责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推进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组织编制全口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指导资产评估行业工作。负责制定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审核并汇总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审核并汇总全区国有资产月报及年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全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及社会审计业务工作。

(八)法规综合股(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股)。承担本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法制财政建设工作。负责全区政府性基金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指导和监管工作。负责区、乡镇非税收入资金及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负责全区国土收入的征收、使用、管理。制定有关资金的管理制度办法并承担相应的财政监管工作。

(九)监督股(挂)。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监督全区预算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执行情况。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监督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及政策、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乡镇预算合规性审核工作。对全区财政系统的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政府采购股(挂)。拟订全区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区政府采购监管办法,监督管理区级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十一)经济建设股(产业发展股)。承担发展改革、科技、交通、应急、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地方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资源性资产权益。牵头负责与区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在财政投资领域的政策协调和项目安排。协助组织实施全区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广工作。制定有关资金的管理制度办法并承担相应的财政监管工作;承担工业、商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负责制定产业发展财政政策,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财政管理工作。管理产业发展相关资金(基金)。拟订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制定有关资金的管理制度办法并承担相应的财政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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