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五峰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林业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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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2:00 14:00-17:30 |
电话: | 0717-5822223 |
地址: | 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武汉大道179号 |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有关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组织拟订林业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研究和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林业重点工程建设。
(三)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全县造林绿化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和林木种苗、中药材及花卉的培育和管理。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全县天然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退耕还林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和全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指导林业综合开发和低产林改造。组织协调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的管理。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化的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经申报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的凭证采伐、运输。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县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及有关县级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全县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境。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境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境的审核、申报工作。
(七)负责林业自然保护区(小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省、市、县自然保护区(小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小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承担进入自然保护区(小区)缓冲区开展教学科研、进入自然保护区(小区)实验区参观旅游申报和审批的职责。
(八)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在国家、省、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指导下,拟订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森林公园、集体林场、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管理和监督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
(十)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监督管理全县森林公安工作,指导、协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违法案件。组织、指导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林业产业经营方针政策、实施规划,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全县林业资金,管理全县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申报、审核林业建设项目,承办林业招商引资工作,指导管理全县林业基本建设。
(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外事和引进、利用外资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林业队伍的建设。制定全县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统筹规划全县林业专业人才培训。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及职责
1、办公室(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工作;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负责文电、会议、机要、档案、信息、宣传、电子政务、保密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老干部、党群、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职称和劳动工资工作;组织、指导、管理全县林业教育、林业人才培训、人才引进和林业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安全生产、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工作;组织林业政策调查研究,负责起草林业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报告、综合性材料。负责全县林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管理;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指导监督管理林业基本建设,实施林业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专人、专帐、专项资金报帐运行;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和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严格预算管理;提出县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议;监管国有林业资产以及局机关、所属单位资产;承办局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全县林业财务审计、统计信息、物价工作。
2、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主持行政审批股全面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申报材料中的程序、条件、要求及受理情况的审核和办理结果的公告,负责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受理、全程协调服务和跟踪督办,承办林业行政权力及政务服务事项清理、监督工作。负责起草林业规范性文件,并进行合法性审核及评估工作;做好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林业行政执法培训,确保行政执法程序依法依规;做好林业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依法治县及做好依法普法工作;做好依法行政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股
负责全县林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管理;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指导监督管理林业基本建设,实施林业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专人、专帐、专项资金报帐运行;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和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严格预算管理;提出县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议;监管国有林业资产以及局机关、所属单位资产;承办局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全县林业财务审计、统计信息、物价工作。
4、生态修复股(林业产业股、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县林业中长期发展和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林业产业化经营方面的政策措施,指导林业产业结构调整;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提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综合性建议;承担全县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组织、指导和管理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森林培育经营、林业生态工程、各类公益林建设、商品林基地和林业产业基地建设、中药材、林木种苗等方面的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荒漠化、林业碳汇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林业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承担林业建设和林业产业项目的材料编制组织、申报争取和实施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全县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建设与森林旅游管理及林场多种经营等产业发展;提出、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综合开发;承办林业系统的涉外和林业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开展和指导林业科研项目的申报和攻关及技术推广与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参与履行国际植物新品种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拟订全县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林业产业县级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林业产业发展和林业产业扶贫等相关工作。
5、自然保护地管理股
监督管理归口林业管理的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要求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并组织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测评估等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办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6、森林资源管理股
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管理,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情况;承担林地林权的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办对依法应由国家、省、市、县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组织有关森林采伐和林地征用、占用项目的评审、申报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承担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发展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并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承办相关林业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听证、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法规;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和全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组织、指导全县森林病虫害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组织和监督、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在国家、省、市、县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指导下,组织、指导森林、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小区)的有关管理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履约的有关工作;负责县内濒危物种进出境和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境的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