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一)贯彻执行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等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
机构信息
地区: 通城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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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电话: 0715-4368180
地址: 通城县隽水镇隽水大道123号
详细介绍

(一)贯彻执行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等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以及随军随调家属安置工作。(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四)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并组织落实。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保障工作。(六)组织指导伤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贯彻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有关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七)开展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烈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组织申报拟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单位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传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十一)指导全县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十二)职责转变。负责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奖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一条  根据《中共咸宁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城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咸办文〔2019〕11号)和《中共通城县委、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通城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隽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等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以及随军随调家属安置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并组织落实。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伤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贯彻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有关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

(七)开展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烈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组织申报拟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单位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传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责转变。负责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奖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四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建人事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拟订全县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综合协调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和监督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统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人事工作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

(二)宣教权益股。负责指导协调全县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承担全县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與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帮扶解困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帮扶援助工作。

(三)安置就业股。拟定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以及随军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拟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四)拥军优抚股。承担协调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拟定“双拥”模范城创建活动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烈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养老、疗养等保障工作。承担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护工作,拟订全县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全县烈士申报事项,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第五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通城县委、通城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 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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