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鹤城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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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夏季作息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工作日);冬季作息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工作日); |
电话: | 0745-2249595 |
地址: | 怀化市鹤城区行政综合楼十四楼 |
根据《中共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怀发[2010]3号)和《中共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怀化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怀发[2010]4号)精神,设立怀化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以及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全市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减缓免及稽查。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国家和省里规定审核审批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作用审查。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市级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提出全市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开展对外环境保护信息交流工作,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评聘等有关管理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在职人员培训、职(执)业资格评定等有关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人事统计工作。
(三)环境影响评价科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检查、督促工作,组织对市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申报、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四)污染防治科(加挂辐射危废管理科牌子)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专项环境能区划、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制订污染源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和环境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工作,指导开展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负责上市公司环保审查;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实施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负责全市核事故应急
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对核设施、放射源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核与辐射污染防治、防护和安全实行监督管理;负责辐射防护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审批;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指导全市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有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政策;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非废物进口许可等工作;负责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有毒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制订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项目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全市污染物排放年度核算报告;负责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负责县(市、区)污染减排考核工作;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自然生态保护科
负责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承办市内新建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等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协助监管市内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
(六)法制宣传科
起草市级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依法行政的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和监督全市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负责组织环境保护重大新闻发布,协调重要环境新闻的采访报道。归口管理社会公众参与方面的环保业务培训,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工作。
(七)计划与科技科
负责环境监测管理、环境信息发布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的有关工作;拟订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工作,承担全市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负责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污染治理项目规划,组织开展项目审查、申报和督促检查工作;拟订全市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运用;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2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为市生态环境局直属正科级行政机构,核定行政编制4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含后勤服务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