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网上办事大厅)
怀化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机构全称为“怀化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正处级别,由怀化市市委统战部统一领导和管理,怀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人员编制18个,其中公务员编制18个。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
机构信息
地区: 鹤城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民宗局
网址: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电话: 0745-2719211
地址: 怀化市市民服务中心B栋4楼西头
详细介绍

  怀化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机构全称为“怀化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正处级别,由怀化市市委统战部统一领导和管理,怀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人员编制18个,其中公务员编制18个。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经济发展科、文化教育科、宗教科共5个科室。下设二级机构——怀化市民族研究和宗教事务中心,为正科级事业单位,有全额事业编制7个。2022年实际工作人员(含市民族研究和宗教事务中心)24人。

  怀化市民族工作部门最早成立于1953年3月,当时设立的是黔阳专区民族事务委员会,配专职干部2人。1955年撤销黔阳专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工作任务由地委统战部担负。1973年6月至1979年2月,民族事务工作由地委宣传部负责。1979年改由地委统战部兼管。1980年7月,恢复成立黔阳地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后黔阳地区改称怀化地区,随之改称为怀化地区民族事务委员会。1983年7月,将地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作为行署的直属机构,定为相当县级单位,业务归口地委统战部领导。同年8月,地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不再作为实体机构,只保留名义。在此期间,地区民委实际与地委统战部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员,在地委统战部内设民族宗教科,具体负责全区的民族事务工作。1984年5月,恢复怀化地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并作为行署的一个工作部门,民族事务工作由行署领导,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和干部管理,归口地委统战部。1989年12月,地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正式列入行署机构系列,民族事务工作直接由行署领导,民委干部归口行署办战线管理。1998年随怀化地改市,改称怀化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由市政府直接领导,归口市政府办战线管理。怀化市宗教工作部门1992年以前属于怀化地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科;1992年—1995年属于怀化地区地委统战部宗教办;1996年初改为怀化地区宗教事务办公室;1997年7月改为怀化地区行署宗教事务局(市政府办内设机构为副处级单位);1998年5月撤地设市改为怀化市宗教事务局(市政府办内设机构为副处级单位);2010年9月至今机构改革与怀化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合并为怀化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19年4月更名怀化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由市委统战部统一领导和管理,仍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局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重大问题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建议。

(二)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重大庆典活动,承办民族成份管理工作,负责高考招生中考生民族成份的审核工作。

(三)加强与各民族地区的联系和交往,组织开展周边地区民族联谊活动,参与协调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指导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城市民族关系,指导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工作。

(四)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参与做好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工作。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市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的制订和实施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推荐使用工作。负责协调推动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对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研究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组织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和少数民族文艺汇演,负责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协调组织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八)负责全市宗教方面外事归口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涉外事宜,帮助和指导宗教界开展同境外宗教界友好交往活动。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民间信仰和管理事项。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指导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赋码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工作,做好市级以上重点寺观教堂管理工作。

(十)负责管理全市性爱国宗教团体,搞好民主协商和合作共事关系。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培训、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指导县区建立“三级网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指导全市宗教界开展自养工作。指导合法宗教场所开展“五进五好”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性宗教团体换届工作和宗教界人士的推荐安排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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