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建安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民政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
电话: | 0374-5134828 |
地址: | 许昌市建安区新元大道兴业大厦 |
许昌市建安区民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统筹城乡低保制度,增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服务保障能力;加快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与保障措施。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许昌市建安区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区社会救助措施、标准,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意见,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全区乡镇(街道)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区重要自然地理(及跨区域)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区界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位,道路(街、巷)、自然村等居民地、门牌号、专业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六)负责婚姻、殡葬管理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八)拟订全区残疾人权益保护规范性文件,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拟订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规范性文件、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组织拟订全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范性文件,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许昌市建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许昌市建安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许昌市建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相关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全区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安区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许昌市建安区民政局会同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安区分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许昌市建安区行政区划图。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规划财务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工作,开展民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区民政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民政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群团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省、市、区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工作;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资金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二)社会救助和福利股。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社会救助办法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中央、省、市、区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负责辖区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跨区域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贯彻执行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办法、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拟订全区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三)基层政权建设和区划地名股。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具体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全区乡镇(街道)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报工作,负责跨区域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报工作,指导开展地名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区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审核、上报道路命名、更名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群)名称;负责行政区域界位,道路(街、巷)、自然村等居民地,门牌号,专业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负责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编纂标准地名出版物,为社会提供地名信息公共服务。
(四)社会事务股。组织实施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拟订全区殡葬管理、残疾人权益保护规范性文件;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相关规范性文件;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登记、殡葬服务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相关工作;拟订促进全区慈善事业发展意见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承担慈善信托相关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规范性文件,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