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濮阳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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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 8:00-12:00,15:00-18:30(夏)/14:30-18:00(冬) |
电话: | 3329168 |
地址: | 濮阳市濮阳县国庆路与工业路西交叉口向北50米路西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旅游业、新闻出版、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全县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旅游业、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拟订全县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旅游事业、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战略;编制全县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旅游事业、新闻出版事业和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并指导实施。
(三)拟订全县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旅游和新闻出版市场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对全县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旅游和新闻出版业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监督管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活动。
(四)拟订全县文化艺术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县文化广电旅游系统体制机制改革。
(五)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全县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指导、管理全县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全县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文化中心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等工作。
(六)指导、管理全县文学艺术事业,指导文学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事业创新发展;组织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负责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
(七)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文物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组织文物资源调查,申报全国、省级、市级、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负责推动完善全县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指导社会文物管理抢救、征集工作;组织实施文物保护科技项目;指导全县重大文物保护和文物建筑保护维修工作;组织协调全县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项目的实施,负责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和辖区内国家、省、市、县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八)拟定全县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管理、监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监管工作。
(九)领导濮阳县广播电台和濮阳县电视台,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组织推进全县广播电影电视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全县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指导、协调全县广播电视覆盖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县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全县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监督管理全县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放。
(十一)负责全县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县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县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及科技工作。
(十三)指导管理全县电影制片、发行和放映工作,组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负责电影放映单位的审批和管理。
(十四)负责对全县新闻出版活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出版物内容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著作权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出版活动和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组织查处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纪出版活动;负责对全县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监管。
(十五)拟订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规范性文件、政策草案;制定全县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工作计划;组织“扫黄打非”行动。
(十六)监督管理驻濮阳县记者站,组织查处违规违纪的新闻采访活动;负责全县印刷业和出版物发行的监督管理。
(十七)统筹协调全县旅游业发展,拟订全县旅游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指导全县旅游工作;制定全县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旅游市场的开发工作;负责全县重大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实施;指导我县驻外旅游办事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八)组织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全县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全县旅游经济运行情况,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全县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十九)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全县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负责全县国际旅游业务旅行社、外资旅行社及境外国际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的审核、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并组织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交通、文化娱乐工作。
(二十)推动全县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与国际旅游组织合作的相关事务;落实国家和省赴港澳台旅游政策,指导全县对港澳台旅游市场推广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组织、指导全县旅游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二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及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信访、接待及有关建议、提案办理;负责综合协调、检查、督促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对文化广电旅游行政执法实施监督;承办文化执法检查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拟订全县文化广电旅游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人事计财股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广电旅游行业人才建设规划;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全县文化广电旅游系统的体制机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文化广电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县内社会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管。
编制全县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文化、文物、广电、旅游、新闻出版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和资金下达后的监管;指导基层文化、文物、广电、旅游、新闻出版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项目的实施;管理机关行政事业经费;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县文化、文物、广电、旅游、新闻出版系统的统计工作和文化产业统计工作。
(三)文化艺术与产业发展股
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拟订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工作规范,指导图书馆、文化馆和乡镇文化中心事业发展;指导村文化活动室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负责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古籍保护等全县重大公共文化工程的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县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负责县级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的资格审查、业务监督;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工作;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以及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拟订全县文学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县文学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艺作品和代表我县水准及特色的文艺团体;指导艺术表演团体的业务建设,组织全县重点剧(节)目的加工;组织、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艺术展览以及重大艺术活动;组织参加全国、全省和全市性文艺赛事活动;拟订对外文化交流规划;参与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拟订全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扶持和促进全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产业的建设与发展;协调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参与重大产业项目的立项、论证和实施;指导、协调产业项目的推广;指导全县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负责推进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和全县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建设;负责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四)宣传股(总编室)
拟订广播电视宣传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广播电视的宣传和播出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县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的制作和播出工作;组织全县性重大广播电视宣传活动;负责局编委的日常工作。
(五)文化市场管理股
拟订全县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综合执法行为规范;负责对全县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品市场进行监管;承担网络音乐美术娱乐、网络动漫(不含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业务和手机音乐的审核工作;协调动漫网络游戏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电子游戏机在生产、进口、经营环节进行内容监管;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承担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六)广播影视事业管理股
拟订全县广播影视传输覆盖网发展规划;承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道频率的管理工作;承办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单位的管理工作;承办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审核工作;监督管理移动电视业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公共视听载体的广播影视节目播放;监管全县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督管理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负责全县广播电影电视的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承办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含IP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县电影制片、发行和放映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校园、社区及公共电影放映服务工程。负责电影放映单位的审批和管理。
(七)新闻出版管理股(扫黄打非办公室)
负责全县报纸期刊的内容审读、质量监督及其出版活动的监管;负责内部资料出版物的监管;承办全县新闻单位记者证换发及记者站登记工作;承担新闻采访活动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假记者站、假新闻、假记者。
拟订全县印刷业管理办法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印刷业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出版物发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工程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
拟订全县著作权管理、保护和使用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调解著作权纠纷;负责出版物版权的初审鉴定工作;监督管理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对全县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监管;对网络和数字出版的出版内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拟订出版物市场和互联网“扫黄打非”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跨部门、跨地区的“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非法出版活动大案要案;承担打击侵权盗版和“扫黄打非”举报奖励的有关工作;承担县“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旅游文物管理股
拟订全县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旅游的整体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开展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宣传推广工作;负责旅游市场调研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港澳台旅游市场开发战略,负责对港澳台旅游市场推广工作;承担国际旅游合作项目;推动全县国际旅游交流与合作;负责日常旅游外事工作。
拟订全县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旅游资源普查和制定重要旅游资源开发规划工作;负责全县旅游景区、景点旅游设施和服务标准的实施工作;承担红色旅游有关工作;负责国家、省、市下达的旅游业发展资金管理和旅游项目管理工作;指导全县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规划、开发和保护;承担全县旅游统计工作;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
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指导全县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承担旅游标准的实施等有关工作;拟订全县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车船等旅游设施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国际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的审核和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的审核、管理工作;落实国家和省赴港澳台旅游政策,按规定承担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承担全县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全县旅游行业安全监督和管理,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县旅游保险工作;指导全县旅游行业组织和我县驻外旅游办事机构的业务工作。
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组织文物资源调查,申报全国、省级、市级、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负责推动完善全县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指导社会文物管理抢救、征集工作;组织实施文物保护科技项目;指导全县重大文物保护和文物建筑保护维修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案件;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项目的实施,指导全县大遗址保护工作,负责管理全县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以及辖区内国家、省、市、县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承担文物市场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