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常德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14号)和《中共汉寿县委办公室汉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寿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汉...
机构信息
地区: 汉寿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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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8:00-12:00 14:30-17:30;8:00-12:00 15:00-18:00(7月1日-9月30日)
电话: 0736—2861233
地址: 汉寿县龙阳镇银水东路66号 邮编:415900
详细介绍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常德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14号)和《中共汉寿县委办公室汉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寿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汉办发〔2019〕2号),将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更名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其主要职责调整:负责全县军民融合发展综合协调和督导落实工作,承担县委军民融合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将科技管理职责划入县科学技术局;将知识产权管理职责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调整:设立军民融合股、信息产业与信息化推进股、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股;设立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在办公室挂牌;中小企业服务故不再保留项目管理办公室牌子;组织人事股更名为人事股。撤销综合法规股、节能与信息化股、科技计划股、高新技术和科技成果股、农村和社会发展科技股、知识产权综合管理股。调整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内设机构7个: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人事股、经济运行股、中小企业服务股、信息产业与信息化推进股、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股、军民融合股。下属4个二层机构:汉寿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电力执法大队、墙改办、节能办,其中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副科级公益性一类事业单位。现有行政编制核定数13个,实有在编在岗12人,缺编制数1人;下属事业单位编制核定数:6个,实有在编在岗7人,超编制数1人。新成立汉寿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副科级事业单位)的编制还未核定。

办公室电话:0736—2861233

办公室                      2861233

人事股                      2862909

经济运行股                  2861947

中小企业服务股              2850997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股        2850077  

信息产业与信息化推进股      2861947

军民融合股                  2850997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2855933

电力行政执法大队            2861863

县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2852361

节能办                      2861947

一.新建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办理行政许可的规定                  

1.行政许可事项

新建新型墙体材料企业

2.必备资料

(1)申请报告

(2)可研报告

(3)环评报告

(4)国土审批报告

(5)规划许可证

(6)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3.办理程序及时限

(1)县散墙办接到上述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前往现场核查;

(2)墙该部门根据现场核查情况,结合我县新建墙体材料企业的布局情况,符合《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所规定的情形之一,则由县散墙办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同意新建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通知,否则下达不准新建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通知。

二.新建预拌砂浆搅拌站办理行政许可的规定

1. 行政许可事项

新建预拌砂浆搅拌站

2.必备资料

(1)申请报告(当地政府根据国土、环保、规划的意见签出同意申报意见)

(2)立项报告(由发改立项)

(3)可行性报告

3.根据以上部门的意见县墙改办向市墙改办申报。

经核查,若情况属实且符合《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情形之一,则由县散墙办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同意新建预拌砂浆搅拌站许可的通知,否则下达不准新建预拌砂浆搅拌站的通知。

三.电力行政执法大队依法行政工作流程

1.工作责任范围(职能职责)及责任体系

负责全县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具体承担全县供电区域的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全县重大涉电案件办理。

2.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5)《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6)《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3.主要工作流程、办理程序和时限及风险防范

电力行政执法流程、办理程序和时限:

(1)受理

对单位和个人报案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的,电力行政执法大队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受理工作,登记备查,并经工信局分管副局长审定后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不属于电力行政执法大队管辖的案件,不予受理,但应及时告知报案人或违法嫌疑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办理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执法机构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盖章。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留一份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③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要当场收缴罚款的。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在收缴罚款2日内交至电力行政执法大队,电力行政执法大队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一般程序。立案后,大队长安排两名以上执法队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草拟处罚告知书,经工信局政策法规股初审和分管副局长签发后,下达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作好笔录、形成初审报告。由承办人制作处罚决定书,报工信局长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重大电力行政处罚案件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工信局向县法制办报送备案。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听证程序。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电力行政执法大队下达处罚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电力行政执法大队应当在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违法嫌疑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听证由汉寿县工信局政策法规股在15日内组织实施并制作听证综合报告。

(3)结案

电力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并作出结案报告报工信局局长审批: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完毕的;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电力行政执法大队对在办理电力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建立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结案后妥善保管。

4.一般的电力行政案件的处理决定,自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重大的电力行政案件的处理决定,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需延期的,报请县工信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答复申请人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复议案件,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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