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石鼓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教育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
电话: | 0734-8177116 |
地址: | 衡阳市石鼓路66号政府5楼 |
第一条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鼓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鼓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区教育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石鼓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承担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区教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教育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教育工作政策要求,结合本区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和步骤,指导并协调实施。
(三)管理全区的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民办教育及继续教育等工作;负责全区社会力量办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四)协调全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教育援助。
(五)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义务教育、幼儿教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六)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教育经费预算、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教育经费管理制度。检查监督全区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负责管理区本级的教育经费及国外政府和组织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对本区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监管教育系统国有资产。指导、管理全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
(七)主管全区教师工作。组织指导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注册、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定全区师资建设发展规划、教职工管理制度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规划和指导全区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及教改教研工作;规划并指导全区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等工作。
(九)统筹管理全区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工作和高等教育的自学考试工作。
(十)协调指导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教育技术装备和图书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三)组织指导全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和全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等工作。
(十四)统筹全区教育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全区教育督导工作。
(十六)统筹管理全区语言文字工作。拟定全区语言文字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广普通话和规范字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七)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石鼓区教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教育督导室(加挂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股牌子)。承担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的联络工作,负责统战、民族宗教工作。负责全区教育督导工作。落实省市教育督导政策措施,统筹指导全区教育督导工作;组织开展教育督导评估与监测工作,对同级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教育督导评估与监测;建立并实施各级各类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工作约谈制度,对督导评估中发现重大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问责意见;根据督导条例,聘任区级督学;对教育工作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项督导和调查研究;发布各项教育督导报告和公告;承担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办公室(加挂政策法规股牌子)。综合协调局机关重要政务、事务,管理机关内部事务;负责全局性会议的组织和安排;负责全局性综合文字工作及重要文件的起草和发文审校;负责文件的收发、归档和信息网络、保密、建议提案的办理等工作;负责综合全区教育图书、报刊的发行工作;负责全区教育工作的对外宣传、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机关车辆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负责对地方教育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进行把关。组织、监督、指导全区教育行政执法。负责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法制教育及局党委中心组学习等工作。承办区本级教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指导全区教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工作及舆情管理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全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含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事师训股(加挂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牌子)。统筹规划并指导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区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考核、奖励、劳动工资福利等有关工作;负责教育系统教职工的录用、调配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和教师聘任工作,负责教职工职务评聘工作,负责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考察、推荐和调配局属单位的领导干部;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规划和指导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和实施新教师上岗前培训和在职中小学、幼儿园等教师的学历培训及继续教育(含信息技术、基础教育新课程、新大纲培训、考试)等工作;负责学校学科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育的考核、认定和培养的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其他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教师队伍培训工作;负责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责全区教师援藏、援疆支教工作;协调、指导区属学校体制改革工作;协助指导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的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负责全区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做好党建、工会、计划生育等工作。
(四)基础教育股。承担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组织、指导基础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指导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的德育、劳技、科技、社会实践、信息技术、禁毒、反邪教、安全及其他教育工作。指导、管理中小学研学实践工作。指导、管理中小学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归口管理各类中小学教材(含音像教材)及配套用书。负责协调基础教育科研工作、教育装备等工作。负责全区中小学及幼儿园学籍管理,指导初中学业水平测试、中小学招生。归口管理中小学竞赛活动。指导全区中小学生的英语、计算机考级等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幼儿园等级评定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工作。检查、督促、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指导学校的校园文化建设。指导、协调全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学生对外交流工作、教育国际合作工作。承担全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的规划、协调,研究、指导及校外健身娱乐、学习、艺体培训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负责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对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对少年儿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开展科普知识传授、发明创造、科技制作、科学实验等活动,向少年儿童传递科学技术信息。
(五)民办教育股(加挂行政审批股牌子)。负责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拟订民办教育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规定。承担全区民办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名称规范和校长调整的管理工作,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做好民办学校设置前期调查研究,现场踏勘及延伸服务工作。牵头组织对民办学校的考核、财务资产监督及年度办学情况检查评价工作。负责民办教育机构的有关招生简章的审核工作。指导民办教育机构的校园校舍、图书馆(室)、教育技术装备和师资队伍等方面的建设。协调处理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共同性矛盾和问题。
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包括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认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科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
(六)职教成教股。综合管理与协调全区的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等工作;负责制定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社区教育发展规划与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乡农校建设管理;指导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和检查、评估等工作;归口管理社会力量及厂矿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职业和成人教育的业务工作;协调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负责高教自考、成人高考的报名和自考学籍管理等工作。
(七)体卫艺股。负责全区学校体育、卫生、健康教育和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检查并指导学校贯彻国家、省、市体育、健康、艺术和国防教育政策执行情况。负责学校体育、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课程管理。指导和协调体育、艺术、健康和国防教育的教研、科研和培训工作。负责组织中小学生体育、卫生、艺术比赛及健身活动。负责指导学校体卫艺器材的配置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全区常规体检工作,开展和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常见疾病和传染病的防控工作。负责体育、健康、艺术、国防教育的质量评价工作,协助督导室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指导和协调区内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
(八)计划财务股。负责拟订全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中小学(幼儿园)体制改革及布局调整。编制和安排各类招生计划和招生来源计划。负责全区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和事业发展监测。参与拟订全区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政策、法规。统计并监控全区教育经费投入、执行情况和教师工资发放情况。承担区本级教育部门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区本级教育部门预决算。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中央、省、市、区本级教育专项经费、各种外资和国内捐赠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指导协调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建设安全工作。编制区本级教育部门基建投资计划并承担区本级教育部门各单位基建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各级各类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承担区本级教育部门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区本级教育部门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后勤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财经检查协调工作。指导协调全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牵头负责标准化学校建设。负责全区学校现代教育技术装备、学校校园网建设;落实全区教育技术装备的资产统计和数据上报;协调区其他部门做好教育门户网站和监督学校(网页)网站的建设。
(九)审计股(加挂教育阳光政务中心牌子)。负责对全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组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进行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审计,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审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以及各类教育专项资金审计。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全区教育系统信访工作。负责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育的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信访接待、举报受理、舆情回应等。负责指导受理基础教育学籍办理,成人教育自考报名。负责指导受理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认定、评审工作。负责指导民办教育机构筹设、审批、核准、备案。负责指导受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负责指导受理全区各类学校的招生考试报名工作。负责指导受理区内各学校校车办理工作。负责积极做好宣传,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负责指导、协调各部门有关教育方面的工作。负责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综治校车股。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区教育系统维稳工作。指导、督促全区教育系统抓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以及国家安全、外事安全、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等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的社会政治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督促局直属单位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侦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协同有关单位、职能部门处理局直属学校学生伤害及其他灾害事故。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协调、指导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参与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六条 石鼓区教育局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主任督学1名。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