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巨鹿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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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夏季:早8:30-12:00 下午2:30-5:30 冬季:早8:30-12:00 下午1:30-5:30 |
电话: | 0319-4328660 |
地址: | 邢台市巨鹿县健康西路301号 邮编:055250 |
巨鹿县民政局(简称县民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拟订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县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县社会组织党委日常工作。
(三)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县基层群众自治和城乡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县行政区域及乡镇、社区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和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命名、更名的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县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七)拟订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转变职能
县民政局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县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督查督办、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文书档案管理及会务、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起草相关政府规范性文件,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法制宣传工作,组织民政政策理论研究。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中央、省、市和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区划地名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拟订全县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县行政区域及乡镇、社区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命名、更名的管理工作,负责编辑和审定全县行政区划和标准地名的书图资料。
拟订全县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执法监督。承担县社会组织党委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组织党群建设等工作;拟订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和志愿者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三)社会救助股
拟订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监管工作,指导全县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定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县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拟订全县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全县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四)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县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全县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承办本县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之间的婚姻登记,协调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负责经营性公墓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处理涉外殡葬事务。负责全县火化证、骨灰安放证、婚姻登记证的管理。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和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县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