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定、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
机构信息
地区: 涉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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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310-3897910 0310-3897904(传真)
地址: 涉县龙山大街566号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楼南五楼
详细介绍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定、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订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调查处理全县范围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乡(镇)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组织制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全县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办、核查重点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职责,协调推进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

(五)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参与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秸秆禁烧的监测和执法工作。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指导、协调和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荒漠化防治。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订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县级环境监测网和全县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负责推进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事宜。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计财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党群、纪检、人事、机构编制、政务公开、计划生育、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负责环境保护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负责环保系统的培训工作。

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职责,协调推进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承担机关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二)环境管理科

负责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尾气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指导、协调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调查评估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负责县级环境监测网和全县信息网建设。

负责拟订我县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县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负责全县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负责全县大气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形势分析研究。拟订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落实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规划;拟订大气专项环境功能区划,创建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负责煤炭硫份控制,推广使用优质低硫煤;拟订控制大气污染阶段性目标和燃煤、异味、机动车尾气、餐饮业油烟、工业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防治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大气污染企业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工作;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会同其他部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科研与业务工作;负责有关国际环境公约(大气类)的国内履约工作。会同县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信息传输系统;组织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对主城区内的公交车辆、客运出租汽车使用清洁车用能源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提出新建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核、审批建议,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

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三同时”管理工作;参与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和工业布局。监督管理全县重大经济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全县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负责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事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定、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提出对外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负责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事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负责秸秆禁烧的监测和执法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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