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和住房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区城乡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实施意见,并组织指导实施。
(二)负责推进全区城镇化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城镇和村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和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编制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全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管理,依法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全区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负责全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审批;负责全区各类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房屋安全管理和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区房地产行业管理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研究制定有关房地产市场、房地产业发展政策,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五)负责对全区建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筑行业发展;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建筑业、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和建设机械材料装备行业管理;对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进行管理,监督建设程序的执行;负责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审查;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审查与管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备案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负责全区施工现场环境整治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区城镇房屋拆迁改造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相关政策法规,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七)综合管理全区各类建筑的抗震设防和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负责全区民用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工作,推进建设工程节能减排和绿色建筑工作。
(八)负责全区房产和建设行业相关资质、执业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制定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科技论证、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制定建设系统行业人才培训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职业教育和培训,管理建设系统专业经济技术职称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普法、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对全系统行政执法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房产、建设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住房保障、房产交易、物业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房屋安全管理、工程建设、城镇房屋征收、拆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十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招商引资、对外开放工作。
(十三)管理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劳资、人事、财务及行政事务。
(十四)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指导全系统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区委抓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管理;负责局机关支部和下属单位党总支、支部发展党员的报批和审批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承办区人大、区政协建议、提案事宜。
内设机构及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中共峰峰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党委、峰峰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办公、对外联络和政务接待;负责机关文秘、机要档案、信访、文印、资料和信息工作;负责督查、催办和目标考核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全局的业务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综合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全系统法律培训、法律宣传、证件发放管理工作;负责起草全局工作计划、总结、专题材料;指导和协调本系统的体制改革、法制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
负责征收建设相关费用,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统计、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和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年度财务、统计、审计报表。
负责本系统党建工作;抓好本系统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干部考核、考察、任免、后备干部的选拔工作;做好本系统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及党费收缴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党务和工团妇女工作;负责本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人事调配、劳资管理工作;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军人安置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人事档案和年度考核管理工作;负责老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城市建设科
研究制定全区城市建设的产业政策;协调编制城市建设事业的长期计划;综合管理和指导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供排水、城市防洪、燃气、供热、市容、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企事业有关资质、许可证的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美化的规划、建设工作;负责有关城市建设项目的谋划、立项、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全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负责城建项目招商引资、对外开放工作;指导协调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三)房地产管理科
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编制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全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管理,依法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全区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负责全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审批;负责全区各类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建筑业管理科
负责落实房地产市场的政策、规章和发展规划;负责全区房地产的行业管理,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工程建设实施段的管理、监督建设程序的执行;研究制定工程建设、招投标、质量及安全监督、建设监理有关规章制度,综合管理、指导和规范全区建筑市场;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施工许可证发放、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指导和协调工程招投标、安全生产监督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监理活动;负责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审查,负责全区建安施工、建筑装饰、工程监理、构件生产等企业的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外地进区施工队伍的管理工作;负责工程造价、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建筑监理等行业管理。
(五)村镇建设科
贯彻执行城镇和村庄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区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指导村镇的统一开发、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村镇建设的试点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传统村落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区农村危房改造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