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永年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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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8:30-11:30,13:30-17:30(夏季14:30-17:30) |
电话: | 0310—6682166 |
地址: | 邯郸市永年区新洺路与政府街交叉口 |
邯郸市永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邯郸市永年区城市管理局牌子。负责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和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拟订全区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有关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法集中行使政府授权的下列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强制职权:
1.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职权。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所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拒不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在城市工程项目竣工后未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地,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未在工程主体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城市树木,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
水以及其他破坏城市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或需要移动位置、
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损害、侵占城市道路,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
气瓶充装瓶装燃气,擅自拆除、迁移、改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有碍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擅自架设通讯线缆或依附于路灯杆、电杆、通讯杆安装其他设施,私自接用路灯电源以及蓄意盗窃、打砸、非法占用等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违法行为,以及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单独存放、经销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对未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的恶臭气体,在城
市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烧烤食品等产生烟尘污染
物质,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对居民生活、商业噪声污染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或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侵占破坏城市道路,在城市道路路沿石以上和城区所有游园、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随意停放或临时停放机动车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2.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以及殡葬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职权。
3.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职权。
4.卫生计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职权。
5.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职权。
6.商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职权。
7. 文化(含广电、新闻、出版、版权)、旅游管理方面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职权。
8.农业农村(含农机、畜牧兽医)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职权。
9.发展改革管理、经济信息和科学技术管理、粮食流通管理等相关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职权。
10.教育体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职权。
11.劳动监察等劳动保障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职权。
12.统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职权。
13.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职权。
(三)负责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梳理与调整,全面公开行政执法有关事项。
(四)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重大或专项行政执法活动。
(五)负责建立联合执法协调指挥机制;负责建立与各相关。
业务主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负责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负责建立完善执法预警体系和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体系;负责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负责指导乡镇综合执法工作。
(六)负责全区执法队伍建设的管理和培训,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内部考核和监督办法;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本单位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建立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开展本单位执法评议考核和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七)负责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中小型项目建设资金的计划编制、使用和管理;会同区财政部门编制拟定城区的环卫经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城市管理相关方面费用的征收工作。
(八)负责组织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督导相关单位解决处理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筹备城区管理联席会议,并督导议定事项的落实工作。
(九)负责指导协调城区的市容市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市管理重大活动;负责城区临街建筑物及设施的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的户外广告、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设置和城市洗车点的监督管理;负责加强规范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负责指挥、协调城区未经批准在城区街道和公共场所散发传单和广告品,或使用宣传车、军乐队等进行商业宣传和庆典活动;参与停车场规划设置工作。
(十)负责组织、协调城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餐厨垃圾和其它有毒有害特殊垃圾的收集、贮存、清运和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城区“三清一管”工作和卫生责任单位的达标管理和检查验收;负责环卫机械设备配置的计划编制和产权管理;负责新建和改造环卫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负责监督环卫基础设施项目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落实。
(十一)负责对城区生活垃圾、建筑、拆迁工程的渣土、有毒有害专业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征收企事业单位、居民区、市场外摊点环境卫生服务费、门前卫生清扫服务费及各类垃圾清运费和处置费。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