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河西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金融局 |
网址: | 进入网站 |
工作时间: | 8:30-12:00,13:30-17:30(工作日) |
电话: | (022)58980006 |
地址: | 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19号 |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局级,加挂天津市金融工作局牌子。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党中央和市委关于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方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文件等,拟订有关地方性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本市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运行情况,对本市地方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地方金融机构监管有效性开展系统性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协调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
(三)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系,负责制定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政策措施和监管制度。
(四)依法依规开展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的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
(五)加强对本市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民间借贷、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等的引导和规范。
(六)负责本市金融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增强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督促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和消费者风险提示。
(七)负责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加强对所监管机构的风险监测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本地区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分析和风险管理。
(八)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规范金融秩序。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开展相关金融领域信访和维稳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九)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为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津金融机构做好服务工作和信息交流工作,为本市地方法人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地方金融机构规范发展提供服务。
(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完善、规范本市资本市场体系,统筹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负责推动本市企业挂牌上市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为本市企业利用各种直接融资方式进行融资提供协调服务。
(十一)建立金融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地方金融机构数据统计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本市金融数据统计工作,推动金融信息共享。
(十二)指导和监督区金融工作部门相关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地方金融业合作交流工作,配合推动金融聚集区建设,促进融资信息有效对接,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四)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发展。
(十五)指导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组织推进本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十七)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职能转变。围绕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微观审慎监管、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金融服务,推动地方金融机构业务和服务下沉,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安全、保卫、机关信访、综治维稳、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应急管理、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督促落实工作。牵头负责机关绩效管理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法规处)。负责拟订本市地方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运行情况,研究提出深化本市金融改革创新的对策建议。承担重要课题调查研究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应诉工作。组织相关处室做好行政处罚工作。指导、监督机关依法行政工作。
(三)处非工作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开展相关金融领域信访和维稳工作。牵头建立健全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加强对本市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民间借贷、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等的引导和规范。负责本市金融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增强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督促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和消费者风险提示。
(四)地方金融监管一处。负责建立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监管制度体系,开展监管有效性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为其规范发展提供服务。依法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的设立、变更、撤销许可及备案管理。承担非现场监测和风险分析,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防范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地方金融监管二处。负责建立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监管制度体系,开展监管有效性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为其规范发展提供服务。依法负责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许可及备案管理。承担非现场监测和风险分析,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防范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组织实施。
(六)金融稳定一处。负责组织协调防范和化解本市金融风险,研究提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承担本市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七)金融稳定二处。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本市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分析和风险管理。指导市属法人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八)综合业务处(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协调发展处)。负责组织推进金融领域产业培育和招商引资工作。牵头负责本市重大招商项目涉及本局任务的落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建立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地方金融机构数据统计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本市金融数据统计工作。承担组织协调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的具体工作。负责联系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九)银行保险处(政务服务处)。负责为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规范发展提供服务。组织推动我市与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合作。负责与银行保险业相关的改革创新专项工作。负责建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制度体系,开展监管有效性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依法负责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许可及备案管理,承担非现场监测和风险分析,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防范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落实“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统筹推动优化本市金融营商环境。负责联系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十)资本市场处。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完善、规范本市资本市场体系。统筹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管工作。负责为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规范发展提供服务。负责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制度体系,开展监管有效性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承担非现场监测和风险分析,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防范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本市企业挂牌上市工作。负责联系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十一)开放创新处。负责组织推动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等相关的金融业务创新和服务工作。负责与金融服务港口、航运、物流等领域相关的改革创新专项工作。组织开展区域金融合作交流工作,配合推动金融聚集区建设。指导、监督各区金融工作部门相关业务工作。
(十二)产业金融服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进金融服务重点领域产业发展相关工作,为本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企业及人才在津创新创业提供服务。负责与金融服务制造业相关的改革创新专项工作。牵头负责本局承办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三)科技金融服务处。统筹推进金融科技发展和科技金融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进金融服务科技工作,指导推动科技企业投融资及其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与金融服务科技相关的改革创新专项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与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相关的金融服务工作。
(十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本部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相关工作。牵头研究提出本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网络综合治理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网、政务新媒体等网络内容建设管理、安全等工作。负责本部门网络舆情的发现、研判、报告和应对工作。牵头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等工作,推动大数据应用相关工作。
(十五)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出国(境)管理工作。牵头指导金融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联系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相关工作。
(十六)党建工作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落实局党组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日常工作。负责机关作风建设。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和归口“两新”组织的党群工作。负责联系驻津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党群工作。负责起草党建综合性文稿。承担机关内审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