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上办事大厅)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党厅〔2018〕151号)的规定,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如下: ...
机构信息
地区: 和平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自然资源局
网址: 进入网站
工作时间: 8:30-12:00,13:30-18:00(工作日) 
电话: (022)23316187
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 邮编:300042
详细介绍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党厅〔2018〕151号)的规定,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城乡规划、自然资源、测绘地理信息、地名、城建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拟定有关地方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文件等,制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政策文件,并监督检查。


(二)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三)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按照标准组织实施考核。指导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落实,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六)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按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七)负责落实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动实施“一张蓝图、多规合一”,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指导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地下空间规划等重要专项规划。组织指导、综合平衡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其他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指导开展全市城市设计工作。指导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


(八)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土地许可、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九)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规划统筹和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工作。负责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城乡规划行业管理。


(十)负责统筹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点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湿地、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建成区以外造林绿化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措施,提出重点备选项目。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二)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全市地质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护、利用。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对地下水过量开采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五)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组织编制海洋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六)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管理。编制海域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七)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八)推动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编制并实施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落实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九)开展规划和自然资源合作交流。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配合开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工作。


(二十)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一)负责地名、城建档案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二十二)负责林业的监督管理和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要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实施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二十三)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国有林场的国有森林资源。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


(二十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十五)负责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拟订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负责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六)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七)监督管理林业市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八)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指导实施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九)负责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负责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一)组织推动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三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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