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一条根据《中共许昌市委办公室、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建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室文﹝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许昌市建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
机构信息
地区: 建安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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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工作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
电话: 0374-5156656
地址: 许昌市建安区新元大道兴业大厦三楼
详细介绍

第一条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办公室、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建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室文﹝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许昌市建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  许昌市建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市、区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负责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工作。

(二)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四)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区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行业资质认证的管理工作,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五)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规定、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质量工作。对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认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场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七)负责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省工程建设标准及行业标准,负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并进行监督。

(八)负责推进建筑行业科技发展、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拟订全区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及建筑节能规划和有关规范,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成果推广,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九)负责全区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规范性文件、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规范性文件和制度,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负责城乡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城乡建设有关规范性文件并实施,负责燃气、热力、市政设施等市政公用行业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全区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建筑装饰工程开工登记和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许昌市建安区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城镇燃气由许昌市建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城镇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由许昌市建安区应急管理局管理。

2.与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安区分局、许昌市建安区城市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城市规划、建设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专业技术强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城市规划核实、专业技术鉴定、资质资格和专业技术核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事项移交、行政处罚中涉及行政认可事项落实等管理职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执行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城市巡查、监督和问题发现以及查处落实。

第五条  许昌市建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财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机关作风建设、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督办、建议提案、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离退休干部、党群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事、劳动、机构编制、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标准和职称初审、报批工作;负责行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及奖惩工作;负责编制局机关物资设备购置计划;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编制区本级年度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账目管理工作;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行业统计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二)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股。具体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各项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工作;负责各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催办督办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进度;负责“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联络并协调相关股室及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报批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处理;组织起草、审查、报批与国家建设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牵头指导各业务部门建立诚信体系并监督实施。

(三)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市场管理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决策部署;拟订全区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区属公房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区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承担全区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区住宅、房地产开发有关规定并监督执行;制定房地产开发的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动态考核工作;负责收集全区管理房地产开发档案资料;负责全区物业行业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拟定全区物业管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立行业信用体系;负责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工作。

(四)建筑管理股。拟订全区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区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含建筑装修装饰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风险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度并监督实施;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并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建立行业信用体系;负责区本级财政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安全监管和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工作;拟订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技术规划、制度并监督执行;对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造价等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的管理及行业执业注册人员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规范标准;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备案管理;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科技发展规划,拟订建设科技、墙体材料革新、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并监督执行;组织重点科技项目研发及成果推广应用,指导对外科技合作项目实施及引进项目创新工作;指导全区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和推广应用;负责建立行业信用体系;负责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城乡建设股。拟订全区城市建设的规划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区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城市建设和居民供热、燃气、市政设施等市政公用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居民供热、燃气、市政设施等市政公用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城市综合管廊、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参与拟订全区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核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并监督管理;负责区本级财政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工作;负责建立行业信用体系;承担区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股。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政策的监督落实;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工作。

第六条  许昌市建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股级领导职数7名(含总经济师1名)。

核定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第七条  许昌市建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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