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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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各类棚户区改造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组织研究全市住房建设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市住房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市房地产市场。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拟订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全市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外出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规范全市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市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工作。拟订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全市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拟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制度、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指导建筑设计创作。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

(七)负责建立全市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拟订和发布全市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市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拟订全市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监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

(八)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全市城市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度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市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城市建设,指导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指导城市综合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负责市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九)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十)负责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和制度,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三)负责建设系统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和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重点工作调研和督查督办。

(二)人事教育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三)法规科。承担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行政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四)住房保障科。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指导实施;研究住房保障发展方向,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各类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住房保障项目审查;监督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指导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后期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城市与建筑设计科(濮阳市抗震办公室)。拟订全市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城市设计、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指导建筑设计创作;拟订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制度、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

(六)房地产市场监管科(住房改革发展科)。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负责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产测绘成果等房地产行业的审核、核准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并监督管理;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市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七)建设工程管理科。拟订全市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地方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和建筑业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含建筑装修装饰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工程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理企业资质并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外出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八)城市建设管理科(濮阳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全市城市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度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市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及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参与拟订全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行业审查工作;负责市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牵头制定年度城市建设投资计划;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成移交工作;指导全市城市综合管廊、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指导全市城市综合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拟订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规范、质量评价体系并指导监督实施;承担濮阳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九)村镇建设科。拟订全市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村庄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利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村镇迁建、重建工作。

(十)科技与标准科。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科技发展规划,拟订建设科技、墙体材料革新、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重点科技项目研发及成果推广应用,指导科技合作项目实施及引进项目创新工作;组织研究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体系,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指导全市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和推广应用;组织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审定和推广;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工程建设定额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一)行政审批科。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推动“放管服”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十二)计划财务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行业统计信息工作。

(十三)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四)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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