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新乡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教育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早上9:00--12:00 夏季1:30--5:30 冬季1:00--5:00 |
电话: | 0373-5086348 |
地址: | 新乡县商务中心2号楼 |
新乡县教育体育局内设机构:
办公室、人事股、计财股、发展规划股、教育股、师资培训股、体育艺术股、职业与成人教育股、卫生防疫股、学校安全工作股、教育督导办公室
下设单位:新乡县体育事业服务中心、新乡县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室、新乡县学前教育服务中心、新乡县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新乡县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县教育改革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规定和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教育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二)负责全县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改革;负责全县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本部门教育、体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体育经费筹措、拨款、基建投资的方向与项目;负责统计全县教育、体育经费投入情况和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四)负责全县义务教育的指导与协调,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落实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组织审定基础教育教学读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组织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负责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推进全县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
(五)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落实教育督导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完善督政、督学评价体系,加强督导结果运用,督促提升教育发展水平。
(六)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实施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负责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指导、协调各乡(镇)、区以及各部门的教育工作。
(七)负责全县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劳动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负责指导机关和所属单位党建、稳定和安全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干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系统的纪检、监察、审计、统战和群团工作。
(八)主管全县教师工作。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各类教师资格制度实施;负责教育系统的表彰奖励;归口管理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并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负责系统内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统筹规划并指导系统内人才队伍建设。
(九)负责全县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的拟订、下达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做好全县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十)负责管理全县教育系统科研工作,组织系统内有关单位承担国家和省、市教育、体育科研项目并协调实施;规划、指导并推动全县有关教育、体育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科研成果转化工作;规划并管理全县教育、体育管理情报、统计资料及信息的开发和建设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组织参加和承办国家、省、市级的体育竞赛,开展体育合作与交流。
(十一)组织指导全县教体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承办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派出的有关事宜;配合做好汉语国际推广有关工作;负责教体系统外事工作。
(十二)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负责普通话推广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三)指导全县教育类社会组织工作。管理教育、体育事业单位;指导教育、体育学会、协会、教育工会等社团工作。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体育工作方针政策,推进全县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体育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县体育工作政策,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全县竞技体育发展和体育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负责县运动队伍建设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组织管理重大体育竞赛的备战及参赛工作,组织开展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组织举办全县综合性运动会,统筹规划全县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体育产业政策,推进全县体育产业发展,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加强全县体育经营活动的服务指导,促进体育市场发展;协调服务体育彩票销售工作。指导全县体育宣传,负责体育外事有关工作。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问题的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县教体局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教体局负责协调;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