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红山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审计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电话: | 0476-8820816 |
地址: | 赤峰市新城区大明街6号 |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审计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旗、县、区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
(二) 向赤峰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赤峰市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赤峰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收支。
2、赤峰市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旗县区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赤峰市所属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5、赤峰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相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国外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审计厅提交赤峰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赤峰市人民政府委托向赤峰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赤峰市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赤峰市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赤峰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赤峰市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七)负责指导和监督赤峰市地区的内部审计工作,对赤峰市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对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八)与旗县区委、政府共同领导旗县区审计机关,协同办理旗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审计厅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制定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公文运转、政务公开、信息宣传、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机要保密、信访接待、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全市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核、调整工作和审计项目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二)法规科。负责推进审计工作法制化建设,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对机关和下级审计机关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
(三)审理科。研究制定全市审计项目管理和评比等制度规定,组织实施对出具的审计文书等进行审理。监督检查旗县区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质量,纠正或责成纠正旗县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
(四)财政审计科。组织审计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审计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组织审计旗县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组织审计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五)行政事业审计科。组织审计全市除农牧林水和扶贫等部门以外行政机关的财政财务收支、专项资金。负责审计赤峰市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六)农牧审计科。组织审计全市农、牧、林、水和扶贫等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专项资金。
(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组织审计市本级投资或以市本级投资为主的经营性和公益性重大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相关单位财务收支和工程审计。组织对审计厅授权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八)社会保障审计科。组织审计市政府相关部门、旗县区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住房公积金等审计。
(九)社会民生审计科。组织审计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受其委托管理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医疗保障基金、社会救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以及土地、矿产、草原、森林、水资源资产管理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一)金融涉外审计科。组织对审计厅授权的国有金融机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计,审计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组织审计市驻外非经营机构的财务收支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十二)企业审计科。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市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
(十三)经济责任审计一科。组织对市本级党政群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旗县区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及旗县区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工作。
(十四)经济责任审计二科。组织审计全市处级事业单位和市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