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自然资源局
下设股室: 办公室、人事教育股、法规信访股、资源保护监督股、土地利用股、不动产登记股、资源调查监测股、国土空间规划股、用途管制股、城乡规划股、生态修复股、开发储量股。 机构职能: (一...
机构信息
地区: 新安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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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春夏:上午:8:30-12:00,下午3:00-6:30;秋冬: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电话: 0379-67280784
地址: 新安县民丰路2号
详细介绍

    下设股室:

办公室、人事教育股、法规信访股、资源保护监督股、土地利用股、不动产登记股、资源调查监测股、国土空间规划股、用途管制股、城乡规划股、生态修复股、开发储量股。

   机构职能:

(一)履行县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省、市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工作。承担全县森林、湿地资源调查、水资源调查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组织实施不动产测绘、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以及各项政策。推进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拟订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五)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和城市设计工作、建设工程规划工作。指导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负责规划区各类建设项目“一书”、“三证”审核发证及规划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按照上级部署,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按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统筹监督实施城乡规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六)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七)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八)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协助市局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九)负责全县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管理。指导全县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总量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督工作。拟订全县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一)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指导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十二)根据工作安排,对各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依法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三)指导、监督有关各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工作。

(十四)承担县委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完成市局,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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