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贯彻落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四)贯彻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五)贯彻落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六)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落实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落实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七)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八)贯彻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