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三)负责全区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就业援助,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贯彻执行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协调有关部门指导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依据国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相关规定以及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五)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组织拟订全区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管理、考核奖惩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机关公务员录用、公开选调等考试的考务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有关表彰奖励制度。
(八)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政策落实并组织实施。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统筹指导全区农民工就业创业和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