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南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邢台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20]78号)、《中共邢台市委办公室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和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邢办字[2018...
机构信息
地区: 南和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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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工作日8:30—12:00 14:30—17:30
电话: (0319)12333
地址: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祥和路与宋璟大街交口
详细介绍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邢台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20]78号)、《中共邢台市委办公室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和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邢办字[2018]8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邢台市南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区政府工作单位,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按照管理权限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公平就业,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全区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非师范类)的就业工作。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金统筹办法,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审核汇总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政策,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组织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拟订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参与全区人才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负责人事考试工作。负责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推进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相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南和(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单位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负责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工作的综合管理、审核备案、监督检查。会同有关单位拟订全区表彰奖励办法(不含中国共产党党内表彰、公务员奖励),组织指导区直各单位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负责全区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管理,组织落实享受待遇的相关政策。承担区评比达标表彰具体工作。

(十)会同有关单位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区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区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一)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区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区教育局等单位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区教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区教育局负责。

(二)与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职责分工。在政策制定上,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拟订外国人来南和工作政策。其中A类人员的政策由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B类和C类人员的政策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拟订。在外国人来南和工作许可的组织实施上,A类和B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C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公文审核、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政务信息工作;

负责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改革任务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负责新闻发布,负责网络舆情监控、处置应对工作;负责网民互动交流事项处置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政策调研;承担重要文稿起草;牵头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统筹指导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法治建设工作;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审查;负责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法律事务和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系统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牵头政务服务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工作;指导系统窗口服务建设,指导“12333”电话咨询服务工作;组织推进人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实施。

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编制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

(二)劳动监察及调解仲裁股

贯彻落实省、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培训制度;指导监督全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依法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其他监督检查。

贯彻落实企业劳动关系政策;贯彻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贯彻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落实清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拟订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全区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指导全区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体系建设;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负责局信访和维稳工作,指导系统信访工作。

(三)人事管理股(职称管理股、工资福利股)

负责在编制使用限额内拟订事业单位人员计划、招聘人员计划、企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计划;综合管理全区事业单位人员计划;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承办区直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南和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承担统计工作。负责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研究处理与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问题;会同有关单位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办法,指导协调以区政府名义的表彰奖励工作,审核以区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活动。负责全区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管理,拟订享受待遇的相关政策。拟订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参与全区人才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拟订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拟订发挥作用、提高待遇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南和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区职称工作,制定全区职称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职称评聘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核准、备案和监督;负责全区职称考试有关政策实施的监督;负责全区博士后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及相关专家出国培训、组织休假工作。

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管理、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备案事宜;会同有关单位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负责区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区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及其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负责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受奖励、处分、处罚后和疾病等停工期间工资待遇政策;执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待遇调整政策;按照管理权限配合有关单位完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基金手册管理;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在职人员工龄计算、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受委托负责中央、省、市驻南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审核管理、工作年限认定工作。

(四)基金监督股

负责编制和执行本单位预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财务统筹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审计监督;牵头组织实施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审核汇总全区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承担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基建项目、标准化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综合管理。

贯彻落实地方劳动标准;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增长指导线。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政策、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贯彻落实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

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贯彻基金管理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负责机关事业和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和中央、省、市、区财政基金分配复核,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五)就业促进股(农民工工作办公室)

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统筹负责全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拟订B类和C类人员来南和工作政策,负责C类人员工作许可证的核发;会同财政单位拟订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全区农民工管理服务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指导全区发展农民工劳务经济;承办区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牵头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中省和区直单位接收毕业生工作;负责国家、省、市、区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安置,参与拟订干部人才援派及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拟订全区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技能人才的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拟订全区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职业资格管理;承办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的职业资格审核和综合评审,负责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申报;负责全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考评员的资格认证;制定全区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社会保险股

贯彻落实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负责审核区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贯彻落实失业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失业统计。

拟订全区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区属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区特殊工种认定、备案的上报工作;负责全区企业提前退休核准、区本级机关事业退休待遇条件确认、区本级企业正常退休条件核准。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划、标准;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缴费档次和政府补贴等调整方案;贯彻落实征地方案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工伤认定、工伤预防、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工作;贯彻落实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政策;执行协议工伤服务机构的资格标准;贯彻落实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组织实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负责南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全区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政策;拟订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依法监管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全区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参与拟订全区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第七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15名。股级领导职数6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邢台市南和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邢台市南和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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