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沙河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政务中心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次年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319-8998066 |
地址: | 沙河市政通路南段东侧沙河市行政审批局; 邮政编码:054100 |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和邢台市委、市政府及沙河市委、市政府“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各部门行政审批等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集中统一办理; 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审批服务事项的联合办理和联审会办;研究推进并联审批服务工作。负责办理市政府确定集中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统一组织行政审批涉及的现场勘查、技术论证和社会听证等工作: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事项的流程进行规范、优化,推进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负责协调与项目建设相关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入驻事宜。
(三)协调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工作。拟订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制度和规则;编制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负责建设、管理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负责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并监督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指导全市并负责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场内交易活动的监督工作,受理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投诉举报,将违法违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联动执法。
(四)组织协调全市“放管服”改革工作。指导、协调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和邢台市委、市政府及沙河市委、市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政策措施,承担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指导协调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健全本级行政审批管理体系;推进简政放权,清理和规范各类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协调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承担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市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优化政务服务供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负责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指导协调市有关部门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政务服务。
(七)统筹控进全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构建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形成管理机构、实体大厅、网上平台“三位一体”的政务服务管理模式;推进全市电子证照库建设:推进全市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负责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
(八)引导和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推动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负责全市信用信息数据库、共享平台和网站建设,推动信用信息的汇聚、交换、共享和应用;负责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设和工作实施,建立诚信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城市信用建设,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承担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指导乡镇(办)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工作。协调市行政审批局与市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审批服务联动工作机制。
(十)建立健全全市政务服务、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可量化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的部门进行综合考评,对进驻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效能,以及办事人员的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负责对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管理;负责对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分中心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协调指导政府群众服务热线工作,协调交办相关部门及时处理群众诉求,负责指导乡镇(办)群众服务热线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有关职责分工:
(一)关于市行政审批局与原审批部门的职责分工。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行政许可等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核审查、决定送达,并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审批过程中出现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由市行政审批局承担。原审批部门主要负责行政许可后的监管,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制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并不断改进监管方式,强化监管责任,避免监管缺位。原审批部门因监管工作,需要市行政审批局提供相关行政许可数据、信息的,市行政审批局应积极配合。
(二)市行政审批局相关审批工作接受邢台市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指导。并负责对乡级便民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三)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对行政许可等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动态调整。国务院、省、邢台市政府下放、调整的行政许可及相关事项,原则上由市行政审批局承接、实施;国务院、省、邢台市政府下放、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承接、实施。取消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工作由监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