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根据《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丛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邯办文字〔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区人力资源...
机构信息
地区: 丛台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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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工作日8:30—12:00 14:30—17:30
电话: 12333
地址: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152号
详细介绍

第一条  根据《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丛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邯办文字〔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指导和监察人力资源市场与职业中介机构,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和舆情研究。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按照管理权限落实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公平就业,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指导中专以上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省、市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金统筹办法,编制全区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落实企业年金和机关事业职业年金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七)拟订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参与全区人才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负责人事考试工作。负责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推进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相关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相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丛台(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研究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宏观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合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负责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工作的综合管理、审核备案、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表彰奖励办法(不含中国共产党党内表彰、公务员奖励),组织指导区直各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负责全区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管理,并组织落实相关待遇政策。承担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区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全区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一)落实和推动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财务;负责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公文审核、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印信、文印、接待、车辆、宣传、门户网站、安全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政务信息工作;负责网民互动交流事项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政策调研;承担重要文稿起草;牵头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工作;负责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改革任务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负责新闻发布,负责网络舆情监控、处置应对工作。统筹指导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法治建设工作;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审查;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法律事务和法律顾问工作;负责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牵头政务服务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工作;负责窗口服务建设;负责电话咨询服务;组织推进人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编制和执行本部门预决算;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牵头拟订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负责资金筹集、调度和使用;负责全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审核汇总全区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负责对业务部门提出的就业等专项项目资金预算方案和分配方案进行初审、报批;负责专项资金对口申报与核查;负责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监督检查工作;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统计、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基建项目、标准化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综合管理。拟订全区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管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组织查处违规案件;对全区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内部检查;负责组织落实基金管理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负责督导上级对我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检查以及社会保险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负责局信访和维稳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编制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年度考核评比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纪委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人力资源科。负责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管理、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备案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区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的制订或备案,指导监督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拟订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参与全区人才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拟订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拨、培养和管理,拟订发挥作用、提高待遇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我区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区职称工作,制定全区职称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监督指导职称考试有关政策的实施;负责全区博士后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承办相关专家出国培训、组织休假。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牵头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承办区直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邯单位)工作人员调配;负责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选调工作。负责区重点建设、科研项目所需人员的调配和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安置;协助选派援疆、援藏干部及其内返安置工作。落实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办理区属企事业(含省、部属驻邯企事业)毕业生就业手续。负责拟订丛台区“三支一扶”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研究处理与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办法,指导协调以区政府名义的表彰奖励工作,审核以区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活动。负责落实全区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相关待遇政策。承办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参与拟订机关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受奖励、处分、处罚后和疾病等停工期间工资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待遇调整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配合有关部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区直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基金手册管理;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在职人员工龄计算、工作年限认定工作;负责全区特殊工种认定和管理;负责全区企业提前退休的申报工作,负责区本级机关事业退休待遇条件确认、区本级企业正常退休条件核准。负责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审核;负责企业离休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鉴定及标准核准;负责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确认及连续工龄接续。

(三)社会保障科。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统筹负责全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落实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落实B类和C类人员来邯工作政策,负责C类人员工作落实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拟订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区创业担保贷款审查等相关工作。拟订全区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技能人才的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全区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区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负责全区职业资格管理;负责全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承办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和社会人员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审核及技师、高级技师初评(审)工作;负责全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督导员资格认证;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职业资格证书、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管理发放工作;制定全区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劳动关系政策;落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落实清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劳动关系和谐创建单位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及其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拟订全区农民工管理服务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指导全区发展农民工劳务经济;承办区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负责全区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负责全区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体系建设;负责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拟订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制定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依法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其他监督检查。负责组织落实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和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和中央、省、市、区财政基金分配复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拟订全区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区属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和监督管理;落实失业保险政策、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负责审核区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拟订失业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失业统计。落实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全区工伤预防、费率调整、工伤医疗、工伤康复政策及标准;负责全区工伤认定和非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工作;负责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缴费档次和政府补贴等调整方案;拟订征地方案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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