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县公安局
第一条根据《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邯办文〔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邱县公安局(简称县公安局)为县政府组成部门,机构...
机构信息
地区: 邱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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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夏令:上午8点30-12点,下午14点30-17点30 冬令:上午8点30-12点,下午13点30-17点30
电话: 0310-8362167
地址: 邱县柳苑东路与世纪大街交叉口
详细介绍

第一条  根据《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邯办文〔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邱县公安局(简称县公安局)为县政府组成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县公安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指示,组织、部署、协调全县公安工作。 

(二)严密掌握全县社会治安和刑事犯罪活动情况,搞好预测、分析,为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及时提供重要信息及对策。 

(三)做好全县公安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负责对所属队伍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承办由公安机关负责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负责刑事案件的侦察、预审和组织协调工作。 

(五)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出入境工作。 

(六)组织实施全县范围内的安全警卫工作。 

(七)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车辆管理和驾驶人员管理,维护交通秩序。 

(八)依法指导和监督辖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九)负责县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公安系统基层单位通信和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 

(十一)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依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县人大、县政协建议提案事宜。 

第四条  县公安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执法勤务机构 

1.指挥中心(挂办公室、情报信息中心牌子) 

负责接警报警及指挥处警工作;负责授权的警务指挥及协调工作;负责公安情报信息收集、汇总和研判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工作;负责机要、通信等工作。 

2.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负责国内安全保卫等方面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3.治安管理大队(挂爆炸危险物品监管大队牌子) 

负责对治安管理、户证管理、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负责车站、广场、街道及校园周边等社会面的巡逻防控工作;负责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社会上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活动进行治理;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负责警卫工作。 

4.刑事侦查大队(挂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刑事侦查、反恐怖、禁毒工作;负责刑事科学技术工作;承担县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下设4个中队,按副科级对待,具体为: 

1)第一中队(大案一中队) 

2)第二中队(大案二中队) 

3)第三中队(挂情报中队牌子) 

4)第四中队(挂刑事科学技术室牌子) 

5.食品药品安全大队 

研究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工作规范并负责检查落实;指导或直接侦办涉食品药品犯罪的刑事案件,直接查处社会关注的食品药品犯罪的刑事案件;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保卫部门的基础建设工作;负责建立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与协调联动机制;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重大案(事)件。 

6.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管理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工作;监督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活动;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7.国土资源保卫警察大队 

具体负责全县国土资源保卫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破坏耕地、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等土地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各类非法测绘、非法印刷出版地图、违反测绘法律法规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和处理各类涉地、涉矿案件中的涉爆、涉税、涉黑、涉恶案件;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各类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 

8.出入境管理大队 

贯彻、执行、宣传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受理本县内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及证件换发;对境外人员(外国人、外籍华人及港澳台同胞)在华居留、旅行进行管理,组织、指导辖区派出所等单位开展境外人员的日常管理;依法查处中国公民、外国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案件,打击出入境违法犯罪行为;负责本辖区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工作和特殊身份人员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搜集、整理、上报各类公安出入境管理情报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涉外机构、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9.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负责依法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三大类经济犯罪案件,其中包括对89种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工作;负责开展调研工作,掌握辖区内经济犯罪情况,分析研究经济犯罪的动态并提出对策;负责协调市场监管、税务、烟草、知识产权等部门建立和完善防范、打击协作机制。 

10.环境安全保卫警察大队 

负责掌握全县环境犯罪动态,分析、研究犯罪信息和规律,拟定预防、打击对策;研究拟定全县环境安全保卫工作规范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组织、指导侦办涉及环境犯罪的刑事案件;建立与环保部门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的相互衔接与协调联动机制,参与环境保护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选设机构 

巡警特警大队 

负责维护街道、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预防、制止、打击现行犯罪、处置类突发性案件,接受公民报警和求助,警戒突发性案件现场,参与处置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三)综合管理机构 

1.政工监督室 

负责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公安队伍的纪检、监察、督察、审计工作;负责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工作。 

2.法制室 

负责公安法制方面的工作;负责公安信访工作。 

3.警务保障室 

负责财务装备、警务保障、科技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4、控告申诉科 

负责登记、受理、转送、转办、交办、告知、答复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和回报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对重点信访人和重大信访事项应当组织约访或者下访。对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根据信访事项复杂程度和信访人反映情况有选择地回访信访人。 

(四)派出所及监管场所 

1.派出所 

负责对辖区内的各地段、各部位实行治安管理;协助辖区大中型单位搞好保卫工作;开展以治保会为主体和多层次的群防群治工作;管理户口和居民身份证;协助侦破涉及辖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2.看守所 

负责公、检、法机关逮捕和刑拘人员的武装警戒看守工作;对在押人犯进行教育,对已决犯押送劳改;监督管理余刑一年以下已决犯、拘役犯及其它留所人员的劳动改造。 

3.拘留所 

负责治安拘留人员和法院系统司法拘留人员的看管和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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