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峰峰矿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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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
电话: | 0310-5182441 |
地址: | 邯郸市峰峰矿区泉头办公区3号楼一楼。 邮政编码:056200 |
第一条 根据《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峰峰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邯办文〔2019〕1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邯郸市峰峰矿区卫生健康局(简称区卫生健康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全区国民健康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卫生健康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法制定地方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全区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全区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区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区卫生健康局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健康河北、健康邯郸和健康峰峰的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完善全区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警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与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三)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实施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区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开展进一步调查。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区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六条 区卫生健康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督查、政务公开等工作。贯彻落实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参与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党群工作;负责机关中层干部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的考核、考察、任免、培训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负责干部人事信息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与法制监督科。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及监督工作,指导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
(三)医政药政中医科。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会同区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区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区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以及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织对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划的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拟订全区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落实,协调中医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技术管理和技术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全区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指导医疗机构与中药生产企业合作,将传统经方、医院制剂等开发成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新药;组织实施中医药重点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
(四) 科技教育妇幼科。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应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五)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第七条 区卫生健康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股级领导职数5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区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邯郸市峰峰矿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邯郸市峰峰矿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