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桃城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审计局 |
网址: | 进入网站 |
工作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318-2119789 |
地址: | 衡水市人民西路1198号 邮编:053000 |
衡水市审计局的前身为“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审计局”,始建于1983年10月20日,当时仅有编制12人,设工商企业科、财政金融科。1984年3月开始对外办公。1996年7月19日衡水地区撤地建市,“衡水地区审计局”更名为“衡水市审计局”。2019年3月,成立了中共衡水市委审计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衡水市审计局,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2018年,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衡水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14号),经衡水市编委会研究,对市审计局机构编制进行了调整,并以衡水市委办公室、衡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办字〔2019〕7号)正式下发。通知明确,市审计局设办公室、法规审理科、财政审计一科、财政审计二科、企业审计与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农业外资与资源环保审计科、投资审计监督科、经济责任审计一科、经济责任审计二科、社会保障与金融审计科等11个内设科室。核定机关编制42名(行政编制39名、锁定事业编制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审计方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年度审计计划,审批、调整下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审计内容的标准和规范;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中共衡水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市长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组织起草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政府(不含省财政直管县、市)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省和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投资和以市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上级授权审计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共同领导县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公文流转、会务、安全、保密机要、信访、档案、政务公开、应急值班等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承担重要行政文稿的起草。负责审计信息、新闻宣传,承担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工作。承办协管下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有关事项。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法规审理科。负责起草审计方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批、调整下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调度审计项目进度。负责全市审计统计,监督检查全市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的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审计法制宣传教育和审计业务培训。承担指导全市审计机关的法制和法规审理工作。
(三)财政审计一科。负责组织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牵头起草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报告。组织审计县级政府(不含省财政直管县、市)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组织开展省审计厅授权对省财政直管县(市)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等。指导全市审计机关财政审计业务。
(四)财政审计二科。负责对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和税收征管、社会保险费征收等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企业审计与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科。组织对市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和财务收支以及境外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指导全市审计机关企业审计业务。
(六)行政事业审计科。组织审计与市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市委机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市政府机关、市政协机关、市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他党派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有关市直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组织对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负责对有关部门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等进行专项审计;组织对县级行政政法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指导全市审计机关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七)农业外资与资源环保审计科。组织对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参加省审计厅统一组织的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组织对全市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进行审计。指导全市审计机关农业外资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八)投资审计监督科。组织对市级投资、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对中央、省财政安排我市的项目投资进行审计监督,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审计。指导全市审计机关投资审计监督业务。
(九)经济责任审计一科。组织对市直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县市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市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业务。
(十)经济责任审计二科。组织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组织对县级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组织对县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社会保障与金融审计科。组织对市政府相关部门、县级政府管理和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组织对市属国有和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境外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指导全市审计机关社会保障与金融审计业务。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