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盐山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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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317)6221029 |
地址: | 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靖远东路293号 |
一、盐山县公安局机构设置
公安机关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县公安局是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职能机构,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肩负着对敌专政和惩治犯罪,保障人民民主和行政管理两个方面的职能。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国家安全职能。依据我国《宪法》和《刑法》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有关规定,运用公开的和秘密的专门工作手段,防范和打击国内外一切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领土完整、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颠覆、分裂、破坏活动,同时,密切调查掌握敌情动态和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影响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团结的不安定因素,予以及时制止,确保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保障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二)打击刑事犯罪职能。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接、立县域内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刑事侦察,寻找犯罪线索,抓捕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等强制措施,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经济建设发展。
(三)社会治安管理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管制物品、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社会丑恶现象进行管理查禁,对妨害秩序人员,妨害秩序动物,非正常死亡以及影响秩序的活动进行管理和查处,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
(四)户政管理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户口法》以及《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县域内的常住人口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人口统计、身份证颁发等管理,对流动和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办证管理,依法搜集、整理、掌握、提供全县人口信息。
(五)交通管理职能。对全县交通干线依法进行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对全县机动车进行登记、年检、发牌、发照管理;对全县驾驶员进行教育、培训、发放、年检驾驶证管理;查处违犯交通法规行为,宣传交通法规,提高人民群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
(六)接受群众报案和求助,并予以及时处置,维护群众权益。
(七)对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确保安全。
(八)进行消防管理,消除隐患,预防火灾发生,出现火情,协助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时扑救。
(九)发挥本身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及职能
(一)政治处
职责:负责公安政治工作;负责公安队伍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奖励、任免等工作。
(二)法制大队
职责:负责公安法制方面的工作
(三)警务保障室
职责:负责财务装备、警务保障、后勤服务等工作。
(四)纪检(监察)室
职责:负责信访、审计工作;负责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工作;负责警务督察等工作。
(五)情报指挥中心
职责:负责接报警和指挥处警工作;负责授权的警务指挥及协调工作;负责公安情报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研判工作;负责机要、通信科技管理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和文件起草工作。
(六)政保大队
职责:负责国内安全保卫、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负责对维权活动、非政府组织活动进行调查工作;负责民族、宗教、意识形态领域等方面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七)治安大队
职责:负责治安管理、人口管理;负责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社会上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活动进行治理。
(八)刑事侦查大队
职责:负责刑事侦查工作;负责刑事科学技术工作;承担县级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
(九)交通警察大队
职责: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承担道路治安巡逻任务。
(十)特巡警大队
职责:负责车站、广场、街道及校园周边等重点部位社会面巡逻防控工作;负责城区警务站工作;承担防暴处突任务。
(十一)经济侦查大队
职责:负责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的预防侦察打击工作。
(十二)出入境管理大队
做好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及其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全县公民因私出入境、出入港、澳、台地区的管理工作。
(十三)禁毒大队
职责:负责掌握全县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动态,研究拟定预防、打击对策;侦破毒品犯罪案件,缉拿贩毒、吸毒、制毒及种植毒品植株嫌疑人员。
(十四)派出所
职责:
1、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大局稳定的情报信息;
2、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境外在本辖区居住人员);
3、依法管理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4、配合有关部门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
5、依法监督、指导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单位保卫组织和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在辖区内开展以治保会为主体的多层次的群防群治工作,预防可防性案件的发生;
6、通过日常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由派出所受现的一般刑事案件。
7、依法查处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
8、协助上级公安机关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作;
9、加强对非法宗教、邪教活动的掌握控制工作;
10、对辖区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对辖区内违法青少年进行帮教,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和改选工作,对被劳改、劳教、少管人员进行社会协同教育和放回后的接茬帮助教育工作,做好群众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
11、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为民排忧解难,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十五)看守所、拘留所
看守所职责:
1、对在押人员有实行看管、教育、押解、组织劳动、生活及卫生管理、检查携带物品、查阅来往信件、监视接见等权利。
2、对在押人员违反监规的,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反省。以图谋行凶、逃跑、自杀等严重影响监所安全的在押人员有权加载械具。
3、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实行人的法定羁押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未审理终结的,有权通知办案机关迅速审结;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有权将情况报告人民检察院。
4、在执行职务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有刑讯逼供或其他违法行为时,有权当面制止,并直接向有关机关和检察院报告。
拘留所职责:
1、执行拘留处罚。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拘留人员人身自由进行限制,规定其活动范围、活动内容、以及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
2、确保行政拘留所安全。加强管理、严密警戒,防止被拘留人员逃跑、行凶、自杀、哄闹和其他危害行政拘留所安全行为的发生,维护良好的监管秩序,保障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对被拘留人员进行管理和教育。通过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达到拘留处罚的目的,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4、预防和发现违法犯罪。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开展深挖犯罪工作,发现违法犯罪线索,为有效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提供依据。
5、保障被拘留人员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