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根据中共廊坊市委办公室、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廊办字〔2018〕6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三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
机构信息
地区: 三河市
分类: 政府机构 > 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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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第一条根据中共廊坊市委办公室、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廊办字〔2018〕6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三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廊坊市委和市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基本标准和省、市颁布的地方性标准及实施办法;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和舆情研究工作。

(二)负责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按照管理权限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落实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公平就业。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监督检查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的具体落实。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拟订就业援助制度,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非师范类)的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金统筹、基金管理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工作实施行政监督;负责对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落实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政策。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负责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

(六)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的实施,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相关政策,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拟订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参与全市人才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负责人事考试工作。负责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推进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组织指导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定级和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相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综合管理吸引留学人员来三河(回国)工作或定居工作。组织实施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职业资格制度,落实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具体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市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省、市批准的全市表彰奖励办法(不含中国共产党党内表彰、公务员奖励),组织指导市直各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负责评比达标表彰奖励获得者管理,落实享受待遇的相关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转变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教育股、规划财务股、政策法规股)。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督办工作,负责机关秘书事务、公文审核、文电、机要、保密、印章、档案、公务接待、会议、值班、后勤、车辆、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局综合性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告的起草;负责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改革任务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新闻发布、舆情监控、处置等工作;统一管理全局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纪委工作。负责工会及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工会及离退休干部工作。

拟定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计划、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局人事、编制计划、工资、任免(聘用/解聘)、考核、奖惩、职称、工人、科级以下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培训教育工作。

负责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工作,研究处理与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省、市批准的政府表彰奖励办法,负责评比达标表彰奖励获得者管理,落实享受待遇的相关政策。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和执行本部门预决算;拟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负责全局资金调剂计划;负责全局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牵头拟订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汇总全市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承担统计、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基建项目、标准化综合管理。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政策调研;负责全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审查;统筹指导全局法治建设工作;负责组织起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性政策、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法律事务和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并承办局机关相关工作;牵头政务服务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工作;指导系统窗口服务建设;组织推进人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股。拟订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参与全市人才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推荐、选拔、培养和管理,拟订发挥作用、提高待遇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吸引留学人员来三河(回国)相关工作政策,对留学回国人员进行管理;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高层次人才载体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各类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专业技术干部“浮动工资”及“八年浮动工资”工作;负责全市博士后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及相关专家出国培训、组织休假。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贯彻执行职称改革办法及职称评聘有关政策;拟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定和实施办法;负责全市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资格审核;负责全市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批;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方案核准;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证书管理及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审核和证书管理发放;监督指导职称考试工作。

(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拟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管理、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解聘辞聘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的申报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管理工作。

(四)工资福利股。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正常升级、职务岗位变动、流动调配、受奖励、处分、处罚后、疾病、工伤、生育等工资待遇政策;按照管理权限配合有关部门完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并负责市直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基金手册管理;负责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和在职机关工勤人员工龄计算、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受委托负责中省直驻三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审核管理、工作年限认定工作;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休假等制度;负责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核准工作。

(五)养老保险股。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及其他劳动者养老保险政策和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企事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贯彻执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发展规划和政策;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离退休人员(不含公务员)养老保险金调整政策;贯彻落实退休政策,承办全市参保机关企事业及其他劳动者(不含公务员)正常退休条件核准、提前退休的初审工作,审核全市参保机关企事业年金方案并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全市机关企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综合管理全市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工龄、出生年月认定工作;负责全市特殊工种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审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公务员)去世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缴费档次和政府补贴等调整方案并指导落实;拟订征地方案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六)工伤保险股。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贯彻落实工伤认定和工伤预防政策、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办法、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政策及标准;负责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等工伤服务机构资格标准的落实及监管;贯彻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工伤认定前期调查、组卷工作;贯彻执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和鉴定标准,组织实施职工因工伤残和非因工伤残等级鉴定工作;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七)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股。贯彻执行企业劳动关系政策;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用工备案制度;监督管理全市劳务派遣单位;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及其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政策的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工资指导线预警制度的制定及日常通报发布工作;综合协调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并负责市属企业和经营者收入审批;贯彻执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地方劳动标准;对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全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参与评定劳动模范的有关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以及规范企业用工的意见和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监督指导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

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贯彻落实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会同财政部门拟订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和统筹规划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工作;承担市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工作;按照有关分类规定,贯彻落实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并做好相关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审查等相关工作.

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政策、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确定的指导实施;负责建立失业预警和监测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市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贯彻落实失业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失业统计工作;统筹规划失业人员培训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综合管理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技能人才的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贯彻落实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进行监督;负责全市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工人技术等级、职业资格审核和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拟订全市农民工管理服务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指导全市发展农民工劳务经济;承办市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人力资源流动管理股。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对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企事业单位(含中省直驻廊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牵头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和派遣工作,拟定有关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政策及急需、应予以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就业计划;负责国家、省、市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安置,按管理权限拟订干部人才援派及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调解仲裁与信访工作股。(三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法规、制度和发展规划;监督指导和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仲裁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负责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工作;指导全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指导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并建立协商和解机制;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及调解员、仲裁员队伍建设;负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信访和维稳工作。

(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股。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依法监管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组织查处基金管理案件;负责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20名。正股级领导职数10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三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三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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