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井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县园林局牌子。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
机构信息
地区: 井陉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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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1月至5月,9月至12月),14:30-17:30(6月至8月)
电话: 0311-82022625
地址: 石家庄市井陉县建设南路52号202室
详细介绍
井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县园林局牌子。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二)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出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办法,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办法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办法,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评估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劳务市场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理机构、检测机构和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指导;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人防设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
(六)负责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县城市容市政、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建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县政府安排的县城市容市政、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包括城市路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七)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成区主要街道、公园、广场和有关防护林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执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监督检查城市各类绿地的达标情况;监督管理城市建设项目中的园林绿化比例和布局;负责伐移树木的初审、上报、监管工作;负责创建园林县城工作。
(八)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招标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及验收工作;负责建成区园林绿化工程立项及各种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九)参与苗圃、花木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区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防治工作。
(十)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县城园林绿化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县城园林绿化日常管护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县城园林绿化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评比;拟订县城园林绿化基础设施日常管护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十一)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各建制镇、集镇(乡)和村庄建设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指导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督实施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竣工验收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国家统一的行业标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三) 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工作。负责拟订建设行业科技、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全县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墙体材料革新、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工作。
(十四)拟订物业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物业行业管理办法,负责监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工作;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及过程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城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工作;指导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作。
(十五)负责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市危房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负责县级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城市危房管理和城市危房鉴定工作;负责拟订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任务。
(十六) 拟订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计划,制定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指导综合管廊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引进、利用外资工作,指导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和物业管理等相关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负责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全县建筑劳务输出工作。
(十八)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九)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县城市政、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二十) 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 负责直管公有住房的资产、售房款和售后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二十二)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二十三)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发布等工作。
(二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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