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贯彻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落实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与国家和省市系统对接,建立完善全县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平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地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综合协调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级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各级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负责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有关部门(开发区)和各乡(镇)政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上级部门监督管理驻县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对监管范围内企业的执法检查。
(十七)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区域交流与合作。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1、办公室
2、应急管理指挥中心
3、监督管理股
4、综合协调股
5、地震检测股
6、灾害防治股
7、物资保障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