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化、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体育和旅游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政策措施。
(二)拟订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播电视领域、体育发展和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和组织全县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组织实施全县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监管全县重点文化和旅游建设,组织灵寿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组织推进全域旅游工作。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推动全县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全县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群众体育和旅游事业发展。推动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全县文化、广播电视、竞技体育和旅游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推进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听、监看、监测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的监管工作,指导、监管全县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监管协调调度全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七)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网络试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八)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产业、体育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产业、体育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十)指导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市场。
(十一)负责文化、文物、广播电视、体育、旅游等市场综合执法。
(十二)负责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和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组织指导文物的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
(十三)负责体育领域的科技研究与应用;指导体育社团工作。
(十四)承担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行业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行业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工作。
(十五)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对外交流活动。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