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新乐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1月1日--5月31日,9月1日--12月31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30;6月1日--8月31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7:30 |
电话: | 0311-88581175 |
地址: | 石家庄市新乐市礼堂街105号 邮编:050700 |
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全市各部门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
2、负责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
1、负责局机关内部事务、人事、编制、财务、后勤等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
2、负责各科、室、站、队日常工作的协调,督办上级及局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3、负责上报下达,局机关文件、总结材料的起草工作和信息反馈工作;
4、负责文秘、人事等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
5、负责局办公物资管理工作;
6、负责局机关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
7、负责安全、保卫、保密、综合治理等机关稳定工作;
8、负责工会,党群及计划生育工作;
9、编制和执行本单位财务管理方面的各项计划(预算计划、财务收支计划);
10、按规定向局领导及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告真实有用的财务信息;
11、负责财务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12、负责票据审核、发放、使用。
13、承办主管及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省市有关规定;
2、负责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负责协调环境优美小城镇和“五绿单位”的创建工作;
3、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预审和审批,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
4、编制环境保护计划、规划;
5、负责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总量指标分配及核定,排污许可证审核、发放及年审工作;
6、负责清洁生产的推广、实施及审核工作;
7、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本局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案件应诉工作;
2、负责执法工作的总结和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审结后的立卷、整理和归档;
3、负责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执法证件年检工作;
4、草拟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规章制度,经局务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5、负责对本局各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的建议;
6、对各执法机构落实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对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追究建议;
7、负责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批办的环境信访和公众举报案件的登记、移交工作;
8、负责“12369”的接听记录及整理和《信访条例》的贯彻落实,并依法、合理做好环境信访案件的调处工作;
9、负责协调环境监察大队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
10、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组织并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和本单位业务知识培训计划;组织各项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宣传普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科技知识;
11、负责环境保护新闻宣传和环境保护工作信息的上报工作;
12、组织“6·5”世界环境纪念日、“4·22”地球日等环境保护纪念日及各种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四)总量科
1、负责环境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2、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3、负责我市环境目标考核资料汇总工作;
4、负责环境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
5、负责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及业务指导;
6、协助监测站编制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7、负责搜集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信息。
8、调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分解落实情况,建立总量管理动态数据库和重点污染源排放量台帐。
9、检查、考核各有关单位目标责任书的落实情况及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检查重点治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运行情况。
10、负责建设项目总量来源核定工作。
11、研究制定总量气度控制计划。
12、研究提出有关总量控制的对策措施。
13、总结和上报总量控制年度工作报告。
14、配合上级总量检查及督导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负责协调全市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3、负责排污费征收年度计划制定及完成和报表汇审工作;
4、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监察培训、交流执法工作经验,并对各监察中队环境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和业务汇总,协调并归口上报;
5、负责本辖区内污染源的量化管理点状监督工作。负责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许可范围内;
6、负责本管辖区内排污费征收工作;
7、负责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的落实;
8、负责对本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好记录;
9、负责辖区内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工作;
10、依法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进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11、负责对本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
12、建立完善环境监察工作档案;
13、市区中队负责辖区内(除新化、啤酒、电厂、卫星、水泥厂五大企业外)排水企、事业单位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14、责本辖区的环保“形象工程”及秸秆禁烧督导工作;
15、全市环保法执行情况进行稽查;
16、责完成上级下达的低硫煤的推广任务;
17、完成上级和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情况的监督监测;
2、负责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提供现状评价资料及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报告;
3、负责为排污收费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核实或实测排污数据;
4、负责全市的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污染纠纷监测;
5、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在线监测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6、负责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监测,每周至少一次;
7、建立环境监测档案,并按照上级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环境基础资料,并按要求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
8、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
9、承办主管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