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民政局职责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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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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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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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部门“三定”规定 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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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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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细化分解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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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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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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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组织起草民政事业发展地方规范性头文件,拟订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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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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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全区民政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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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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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老干部服务、后勤保障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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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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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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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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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民政方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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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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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职业技能鉴定、职称评定申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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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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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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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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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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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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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中央和省,市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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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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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机关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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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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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综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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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牵头拟定社会救助有关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低保家庭认定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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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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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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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中央和省、市、区级有关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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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拟订全区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救助相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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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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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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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促进全区慈善事业发展,组织开展慈善捐助工作负责社会公益性慈善捐赠监管工作,指导慈善精准扶贫帮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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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市慈善组织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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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慈善捐助工作,负责社会公益性慈善捐赠管理工作,指导慈善精准扶贫帮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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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推进婚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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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推进婚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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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行市殡葬管理地方性政策法规、殡葬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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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殡葬政策,指导殡葬馆做好殡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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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性公墓存在违规预租(售)等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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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行市社区建设政策及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办法;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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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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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村(居)委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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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村(居)委会按照社区建设基本标准,加强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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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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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负责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负责全区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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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公办民营养老机构的服务标准和质量,集中供养特困老人供养金的使用,制定各项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检查定点医院特困老人门诊住院药费报销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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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落实儿童福利、儿童救助相关政策和标准,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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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认定并纳入基本生活补贴保障。负责农村留守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负责对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对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补发收养登记证、撤销收养登记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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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负责区行政区划调整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撤销、更名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察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标志管理、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区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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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区行政区划调整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撤销、更名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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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地名标志管理,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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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我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察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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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印和审查全区行政区划图和标准地名的书图资料承担区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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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地名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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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法对全区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区社会组织党委日常工作,负责民政系统综合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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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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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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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区社会组织党委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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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民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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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会同区残联等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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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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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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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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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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