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简称区发展改革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石家庄市鹿泉区商务局、石家庄市鹿泉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发展改革、商务工作...
机构信息
地区: 鹿泉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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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30(夏季2:30)--5:30
电话: 0311-82011474
地址: 石家庄市鹿泉区镇宁路6号
详细介绍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简称区发展改革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石家庄市鹿泉区商务局、石家庄市鹿泉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发展改革、商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商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区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区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贯彻落实上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提出加快建设全区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的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宏观调控政策,统筹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经济调节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调节政策,牵头研究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参与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落实国家、省、市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政策,推动现代化市场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负责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五)提出全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政策。牵头推进实施全区"一带一路"建设有关工作。承担统筹协调走出去有关工作。落实上级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六)负责全区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安排区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有关发展性专项资金,按规定权限对投资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规划全区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组织推动重点建设项目。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七)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落实推进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区域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等工作。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新型城镇化规划。
(八)贯彻实施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拟订全区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拟订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战略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动实施全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区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区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重大问题。
(十)跟踪研判涉及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协调落实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调控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
(十一)负责全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十二)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全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三)组织拟订推进全区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组织推进经济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
(十四)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由区级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负责价格(收费)申诉案件行政复议和裁决相关工作,负责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的价格认定。负责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十五)提出全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年度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负责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市场监管职责;负责散装水泥推广管理工作。
(十六)落实上级粮食流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粮食行业发展和粮食流通设施建设,承担全区粮食流通宏观调控,落实国家、省粮食购销政策和粮食质量标准。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承担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十七)拟订区级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品种目录并组织实施,负责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物资承储企业以及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的监管责任,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监测粮食、食糖、食盐等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棉花等重要商品储备工作。
(十八)协调、管理、推动口岸建设和物流业发展,组织推动重大物流园区和物流项目建设等相关工作。
(十九)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商务政策措施,拟订全区商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建议。
(二十)拟订全区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负责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二十一)提出流通体制改革建议。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商贸流通主体,推动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商贸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负责全区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
(二十二)牵头推进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拍卖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成品油经营等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牵头推动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对酒类流通发展进行指导。
(二十三)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二十四)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技术目录;贯彻执行国家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组织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二十五)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贯彻落实上级科技兴贸战略,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
(二十六)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牵头拟订全区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七)负责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工作。拟定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负责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拟订全区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指导境外经贸园区有关工作,负责对外援助有关工作,负责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促进工作。
(二十八)配合上级部门调查国(境)外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做法。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以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出口产品贸易摩擦应对和进口产品贸易救济申诉工作,跟踪调查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对全区相关产业的影响,建立产业安全预警机制。
(二十九)负责上级交办的涉及世贸组织相关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对自由贸易区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十)负责会展业促进与管理工作。落实会展业政策措施,拟订会展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境内外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和赴境外非商业性办展活动。
(三十一)负责经贸交流合作工作。建立联系国内友好关系城市。按规定权限,负责区外单位在我区设立办事机构的备案等相关工作。
(三十二)监测分析全区商务运行情况,承担全区商务系统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三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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