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区“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有关地方性法规,组织起草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全区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协调推动发展全区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协调推进乡村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拟订区级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措施。负责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全区乡村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全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棉、油、菜、水果、肉、蛋、奶、蜜、渔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管理和渔政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和监督抽查。指导农业检验监测体系建设。
(七)负责全区农业资源保护、开发与利用。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市级标准并监督实施。执行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市级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预测预报及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区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依法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区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 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负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负责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对外农业贸易和有关交流合作。
(十四)负责保障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贯彻落实上级水利政策法规,拟订水利战略规划,起草有关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战略规划、重要河流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十五)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六)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区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核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区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十七)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按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负责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负责组织对河流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资源信息和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十八)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贯彻落实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十九)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负责主要河流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二十)负责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按规定负责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二十一)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二十三)负责水库、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水库、水电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按规定组织实施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工作。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二十四)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二十五)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指导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开展水利交流与合作。
(二十六)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二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