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规、政府规章以及政策、制度、规划和标准。按照政策规定拟订本辖区具体医疗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设维护网络信息系统。
(三)贯彻落实全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和保障待遇政策。
(四)按照政策规定制定和调整区级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贯彻落实上级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政策。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
(五)落实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和医药价格,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